fyl0206 wrote:公共危險罪的法規條例...(恕刪) 交通法中,道路上只許出現車輛和行人將物品放在道路上致使其他用路人危險就是公共危險罪論但如果有牽繩牽好,則視為行人的一部分這就是為什麼牽好很重要
Aienfeile wrote:交通法中,道路上只許...(恕刪)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而過失行為之處罰,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在本問題中,構成妨害公眾往來之公共危險罪,限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損壞道路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故意,客觀上亦有損壞道路之行為,及因該行為導致往來危險之狀態。前開要件,若有一項不具備,即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fyl0206 wrote:公共危險罪的法規條例...(恕刪) 那我們就大大地宣傳上電視讓檢察官來辦一下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資料來源:法務部 公共危險罪 第 185 條
supersunday7776 wrote:那我們就大大地宣傳上...(恕刪) 請問今天事主飼養的狗有達成上開條件之要素嗎??(有至人死亡或受傷嗎??..)而且庭上一定會處以有期徒刑??不得處以緩刑,拘役或易科罰金??..我看連要扯上一個"過失傷害罪"都很困難哩!!~~
fyl0206 wrote:請問今天事主飼養的狗...(恕刪) 這麼緊張做什麼?有沒有受傷或死亡,*號跟"號好像不一樣?我也不太清楚?上網查查popo法條,不需要太緊張?樓主還很痛很痛,還在那邊算賠償金,真的不需要為樓主太緊張......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資料來源:法務部 公共危險罪 第 185 條
dougles1974 wrote:上網找一下台中光明國...(恕刪) 這也只是個案,並不能代表所有台灣司法的立場...而且犯罪人當時僅僅12歲,您認為他"成人"了嗎??充滿瑕疵的粗糙偵辦手法,本案後來有再上訴???http://enews.url.com.tw/enews/2646
fyl0206 wrote:這也只是個案,並不能...(恕刪) 人家騎士運氣好,祖先有保佑,所以沒受傷怎麼能因為沒受傷所以就沒關係?這不就跟放狗咬人的飼主說沒關係有咬到在說一樣?那我拿菜刀在街上亂揮也沒關係砍到人在說???法律是這樣子的嗎?
supersunday7776 wrote:這麼緊張做什麼?有沒...(恕刪) 您看看檢警會不會受理!~如果我是機車騎士我一定反而幫事主向保險多討一點賠償!!..只動到第三責任險自己又不用出半毛錢!就算不全額給付多多少少也應該依據賠償再乘上肇責比!..斤斤計較保險理賠的額度實在有欠厚道!!~哪個人不需要用錢過生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