滷智深 wrote:
錯,
鳥類歸類在野生動物.
貓歸類在寵物類.(恕刪)
這句話本身就很矛盾
但貓狗都算是外來物種
台灣一開始有多少原生物種
被人類毀掉了多少
我們自己算不算外來物種?
讓寵物去玩死野生動物本來就有錯
這句話的前提是 1.放任寵物出去沒有在理會 2.棄養
那本身就是野生的貓狗呢?
我剛剛回覆的內容都是在針對,如果野野外動物要生存,撇開上述的1.2條件
他自然會去補食其他生物來吃
不會因為做了TNR 放回後活活餓死,單純拿掉了生育能力並不會跟著拿掉動物的生存本能
拿你在Wiki:TNR的文章
1. 許多野生植物和鳥類的擁護組織認為TNR對於流浪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野生動物協會聲明「縱使保守估計捕獲獵物影響,數量仍然十分龐大。餵食野貓無法阻止其獵殺野生動物……」[44]。
如果說今天執行TNR效果不彰,那是不是就要仔細去思考其他問題
就像我之前所回文的,從三方面"同時"去下手
"禁止販賣寵物" "禁止(嚴懲)丟棄寵物" "加強TNR的宣導"
滷智深 wrote:
刻意大量培植保護貓狗,甚至野放外來種,導致這些自然界本來數量就不會太多的一級掠食者數量暴漲
-> 對野生動物的虐殺
餵食貓狗,導致原本貓狗必須耗費全力捕獵只求溫飽,現在把屠殺野生動物當成休閒消遣
-> 泯滅良心的行為
貓狗人士跟那些野放毒蛇的宗教人士根本就是一丘之貉而已。(恕刪)
第一個不就牽扯到棄養的問題嗎? 樓上有大大還說,棄養的生存率很低阿
那不是就應該對於販售與棄養的行為做管理
餵食貓狗,導致原本貓狗必須耗費全力捕獵只求溫飽,現在把屠殺野生動物當成休閒消遣
所以我上面有說,我個人不贊成餵食外頭的貓狗。喜歡餵食就乾脆幫他找主人或自己帶回家自己養。
supersunday7776 wrote:
不讓貓吃掉這些鳥,不過是讓生態平衡,讓人類的生活盡量不要干擾大自然的生息(恕刪)
如果在面對生態環境威脅之下,對生物進行數量上的控管,我自己字是舉雙手雙腳贊成
打從討論開始出法角度就不一樣,在如何爭掄都不會有結果
今天前提若是棄養,讓其生物破壞其原有生態就是不對,
但原有在外野生生物本生自久就有自己的生態習慣,
站在原有的生態立場,我們沒辦法去要求他們該去吃什麼
每次看到有人講到生命阿生存阿,就覺得時代真的變了。尊重他人不是最基本的嗎,連其他人都不尊重只因為意見不同就無視其困擾說有多高尚很難令人相信;說在多也沒用,真的是只能等觸底反彈了。
jackyispig wrote:
首先,只要是公共政策,就應該是由政府來主推,而不是由民間團體來推動
否則我們要這個政府幹麻?
再者,針對於犬貓TNR是否要用"納稅人的錢"或者用"棄養者,販售者,動保者"的錢來負擔
公共政策本來就要由政府來出預算執行,
不能說我跟這些犬貓無相關憑什麼用我的錢?
偏遠地區的公共運輸永遠是虧錢的,但也是會用到你我的稅金去補貼,不是嗎?
因為有政府補貼公共運輸,所以當地民眾才能獲得跟都會人市一樣的福利
否則偏遠地區的醫療,教育,電力,用水永遠不會獲得良好保障
難道你要說我一輩子也不會去東引,蘭嶼,大小坵
為什麼要花我的錢去幫他們蓋學校醫院電燈自來水?
最後,棄養問題跟TNR是無直接關聯的
有沒有TNR普及到70,80,90,100%,永遠都會有人棄養
因為棄養問題是人心的問題
而餵養也是人心的問題
TNR也是人心的問題
到是立法強制販售業者植入晶片
獸醫院發現飼主所帶來看病的家犬貓沒有晶片要強制植入
我相信上面兩個強制植入晶片的政策也是正確的方向...(恕刪)
不是你說是公共政策就是公共政策
犬貓留在街頭有何公共利益?多數人認同或接受?或只是少數人的堅持及追求?
更重要的是,它是違法的,政府不可能帶頭違法鼓勵人民去做
動保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A-wei-Dave wrote:
這句話本身就很矛盾但...(恕刪)
扯到人類就是另一個死胡同了
變成其他部份人最討厭的 " 狗貓權無限上綱到凌駕人權 "
說實在話其實你的立意很好,TNR的觀念也應該算對
反而是我前面對你有些言詞太尖銳了很抱歉
但是你要考慮台灣適不適合套用你主張的TNR法
台灣的居住密集度、民眾的愛餵程度和不負責任程度
TNR現在會搞得這般下場全都是因為被動保團體拿去護航餵食弄臭招牌
導致變形成越做越多的FTNRF
不先把餵食去掉,原本的美意只會變成殘害更多生命、製造更多痛苦
很多人並不是討厭狗貓,而是討厭動保團體的作為
TNR從來都不該由政府推動
政府不應該製造可以讓人輕易轉移責任的場所
這邊的人當然也包括動保團體和民間一些愛餵人士
野生的狗貓會成為治安隱憂
以前還有新聞說雲林還哪裡
有會團隊合作狩獵的狗群,超兇,連大人都不敢靠近
這種的就該移除掉
還有狗群在台灣可以說天敵只剩人類了
留著只要有一隻母狗沒結紮到那就是生生不息
連專業的捕狗員或獸醫都抓不到這種野狗
如何能一再誘捕同一群狗群抓去TNR? 不要跟我說餵食建立信賴我會吐= =
而且狗群不會永遠封閉,一定會有陌生新狗加入
尤其是母狗一定很容易被接納
你抓得到一群狗一次兩次,牠們會傻傻的繼續給你抓三次四次五次嗎?
A-wei-Dave wrote:
鳥類為什麼不能歸類在寵物類
這句話本身就很矛盾
但貓狗都算是外來物種
台灣一開始有多少原生物種
被人類毀掉了多少
我們自己算不算外來物種?
讓寵物去玩死野生動物本來就有錯
這句話的前提是 1.放任寵物出去沒有在理會 2.棄養
那本身就是野生的貓狗呢?
我剛剛回覆的內容都是在針對,如果野野外動物要生存,撇開上述的1.2條件
他自然會去補食其他生物來吃
不會因為做了TNR 放回後活活餓死,單純拿掉了生育能力並不會跟著拿掉動物的生存本能
拿你在Wiki:TNR的文章
1. 許多野生植物和鳥類的擁護組織認為TNR對於流浪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野生動物協會聲明「縱使保守計捕獲獵物影響,數量仍然十分龐大。餵食野貓無法阻止其獵殺野生動物……」[44]。
如果說今天執行TNR效果不彰,那是不是就要仔細去思考其他問題
就像我之前所回文的,從三方面"同時"去下手
"禁止販賣寵物" "禁止(嚴懲)丟棄寵物" "加強TNR的宣導"..(恕刪)
鳥類不全都是寵物類,
你以為貓會去分辨寵物鳥和野生鳥嗎? 看到野生鳥貓會放走牠嗎?
人類就算讓某些野生種絕種, 難到就可以繼續絕種野生動物下去嗎?
生態保育是做好玩的嗎?
野生狗貓是什麼? 你是指野外繁殖的流浪狗貓?
那也還算是流浪狗貓, 並不是原生物種.
前面已有人說,政府不罰棄養,不罰愛媽,TNR根本沒用.
反正政府也是在放任, 那談TNR根本沒用, 安樂死是最沒愛心但不得不做的政策.
比起流浪狗貓, 我覺得野生原生動物更重要.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