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條文?法律定位(法律定位不是你的感情定位,請搞清楚),小孩是人,狗是物,小孩走丟,警局會幫忙協尋,被偷叫擄人因此被威脅給錢才放人,不然你們就下輩子見,叫擄人勒贖罪,最高可判到死刑。狗自己走丟,警察會幫你找?被偷叫竊盜,被拿走叫你給錢才放狗,不然你們就下輩子見,叫恐嚇取財罪,最高判?自己去找吧。差的可多的勒。你要把人=牲畜,那是你個人的事,雖說我也喜歡狗,但我理解不是人人喜歡狗,而且樂福又不是只做愛狗人的生意。清醒點吧。
probeab wrote:把標題改改大概好點吧...(恕刪) 沒辦法,我在家樂福經常踫到白目的小鬼亂跑亂撞,妨礙我的購物行程.既然說我的狗對別人造成不便,當然我也該說說對我造成不便的小鬼.這很公平的,總不能老是我吃虧.
bhis wrote:搬條文?法律定位(法...(恕刪) 不管小鬼和小狗有何區別,都有相同點都是有法律問題.特立屋也不是做狗狗生意的,卻有狗狗推車.我要表達的是你們認為一定會妨礙他人的說法根本就不成立.難道特立屋的客人就一定養寵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