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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關注: 遭汽車駕撞死的小黑狗 請幫忙解析車號


cosby114 wrote:
看完上千篇回覆~~以下為個人看法! 勿筆戰
我在這裡第一次發言!

首先~人要原諒自己很容易! 原諒別人卻很難, 還真是矛盾!

這部分
我有想過
但怎麼對愛媽說
也是要想一下的
感謝幫忙把事情整理
我就是我
hslds wrote:
這部分 我有想過但怎...(恕刪)




希望事件能圓滿落幕!~~因為小黑的死大家都能去思考如何減少意外的發生!

希望狗主能說到做到!!
SLASH.CIT wrote:
而愛媽 的部分 他的對不起 有對我說了 而他的方式 是救更多的狗
還有在那個車道同一個點或座或趴或躺的一個多小時
想看看能不能有相同的情況出現 (比照慣例是要有圖的 沒要到)
而愛媽也認為這是他唯一能為小黑做的


為了補救狗主想要自己去車道上趴一個小時?
拜託~想找死也別找無辜的人陪葬~
這像是一個精神正常的人該説的話嗎?
frank111 wrote:
再一次證明,"愛狗人...(恕刪)





這些愛狗人喔,很多都玩物喪志,X 眼看人低啊!!
今天要不是看到網友輿論一面倒,狗主的氣焰才不會這麼低勒。
麥香嚴選奶茶 wrote:
前面的回文都有提到所...(恕刪)




引出刑法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條主要行為態樣是"損壞及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實務上的討論也

是比較集中在這種行為態樣而有疑義的地方是"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而且其尚須考量是否故意以及其行為事實如果狗媽的行為(姑且不論是否是狗媽是狗的所有

以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該當的話那各位違規停車的駕駛者都該當了只是一個停在正中央一個停

在比較靠邊邊更不需要說狗媽無此種損壞及壅塞道路的結果產生


又動保法第 32 條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

動物。

法律效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但前提是有違反第七條第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

這裡的飼主指的: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可是寶媽根本不是所有人是否是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則有所疑慮因為他只是餵食

如果有疑義是否應當從寬解釋以保護動物可是不管在如何從寬解釋狗媽也不會屬



我知道前面的文都有提到可是很多人都是看到黑影就開槍沒對法條做真正的剖析

只是因為法感情或是對於文字的誤解就認為該當


而且本篇的回文有太多的假設以及如果

法律的適用是在已經發生的事實而非在假如的事件上

我只是就此法律事實引徵法條做一個人的解析

無關乎道德正義畢竟很多人誤解了所謂的正義是啥

贊成廢除死刑有廢除死刑的正義 贊成死刑的也有贊成死刑的正義

只是不要誤解跟扭曲了法律畢竟很多人沒唸過法律


hslds wrote:
這部分 我有想過但怎...(恕刪)

樓主的好心只是越幫越忙
不但變相上了電視新聞報紙
加上"某愛狗人士"的激論
只會引來一卡車鄉民的撻伐

所有用過01的人
一看介面就知道是01了
還是熱門文章

您也沒搞清楚狀況
就一回一改
還選擇性回答
不被砲也說不過去

而且一直牽拖
如果是小孩的話怎麼辦
那請您回答我
『您會讓家人睡在馬路中央嗎?』
這句眾多鄉民都這樣問您
可是您有回答嗎?

沒人有會吃飽沒事幹去撞狗
除了神經病


小弟是在此建議您 4選1
1.要馬就不要再回文了~當做什麼都沒發生過~裝死過去就算了~再回也只是討鞭而已!
在這麼"好心"下去~我看到時後搞到鄉民們把"愛媽"他全家老小~三圍體重BMI指數都查出來了~
交過幾個女友/男友~談過幾是戀愛~(您自己也是高風險群~小心也被人肉)
2.把文章刪一刪~或請站方幫您刪一刪~或貼個狗媽道歉文(反正你道歉誰道歉~鄉民也沒辦法求證)
~息事寧人~別在鬧下去了
3.開記者道歉~您有種您敢的話
4.繼續回文繼續扯~看看鄉民會怎麼砲轟您?

看回文就知道
您再回1000篇
也是一樣的結果
只會被砲的更慘而已

人的確是自私的動物
所以您才能好好的活在世上

愛狗沒有錯
但請給他安全的空間
妳們"愛狗人士"
可以合資去買山買地
"放牧狗"讓她過自在的生活
如果有人開車去你買的山或地撞死狗
PO上來鄉民絕對不會砲您!
一定幫您放人肉搜尋無良車主!!

自由並不是在馬路上"放牧"
馬路上又沒有"草"


還是一句話~別把鄉民當傻子~
這年頭誰都可以惹~
就是不要惹鄉民~

---------------------------------------------------
話說現在記者真好當
每次都來01找熱門話題上新聞
01是不是要跟記者收費啊??
(而且是我們鄉民的心血結晶耶!)

而且每次都沒查證
只看文章標題就亂下評語

這樣主管也讓他播在電視台
真是超好混真爽~
那乾脆請我們鄉民去當記者好了~
還比這些"記者"還真實還原!
拍出自己喜歡的照片,就是最美的照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dy123456789/sets/
凡事都有因有果不想講太多...請愛護動物!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hslds wrote:
若今天是一個媽媽不小心讓未成年小孩子跑出路邊被車撞死了也要把所有責任歸責於母親嗎? 當然不是,而是會去評估彼此雙方應各自負擔多少責任....(恕刪)


小孩跟小狗比喻?
能比嗎?
這太過分了吧,

愛狗歸愛狗,
但終歸一句話,
人狗殊途,你是生不出狗的
請別想藉以詭辯,進而誤導社會大眾,
觀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而你們這些愛狗人士眼中裡看到的都是狗,
卻沒看見這世界還有很多需要受幫助的人,
願意為狗出錢出力,卻不願多給人一些關懷

當然愛狗人士不全是這樣,
但我看到這樣的人卻不少
bigmouw wrote:
引出刑法第 185 ...(恕刪)

既然不是"愛媽"飼養
只是餵養
但又打入晶片
請問這法律上怎麼算?

若不是愛媽飼養
那就無法求償


若是愛媽飼養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有沒有攻擊性有爭議~我養老虎說不咬人你信嗎?)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死亡沒登記也要罰啊 真黑)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拍出自己喜歡的照片,就是最美的照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dy123456789/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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