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lds wrote:萬容狗狗事件,飼主該負的責任不會閃避,但我們只想找出這位車主了解真相, 如果真是這樣,一開始就不會不公開飼主資料了人躲起來卻要大家幫他找車主?真有問題的時候誰能保證他會出來面對?只是要一個真相?真相就是狗躺在馬路上!所以被車撞到!!
有些所謂的愛動物人士 如果行為到某種偏執境界 那其實也是一種偏執狂甚至有可能有某種精神上的疾病 有病就要去看醫生 有些"人"生活中可能就只有這些狗了 卻不會去想到其他的"人" 只關心自己的狗會不會被人欺負 卻沒想過自己的狗去欺負人 只活在自己的世界就像 有些人 平日在外面做很多善事但回家到 卻不太管小孩家人生活上的問題 不要懷疑這種人還不少這樣的人是善人嗎? 證嚴上人說過 孝順自己的家人是最基本的 但不少人卻走偏了 只想去對外做所謂的好事卻不想花太多精力在自己家人身上回本案例 代言人說 狗媽說自己責任會付 那她到底準備好多少錢要賠人家? 我想不可能 因為到現在還是死不認錯頂多說自己也有些過錯 但怎麼轉 就是要凹車主是"故意"要撞的 她憑那點證明是故意的 就算真的駕駛有看到大家不是說了 亂轉向 反而更危險 這是常識 但轉彎是本能反應 所以這駕駛算很冷靜了 要不然事情會更大條至於說 那條狗有植晶片 見鬼了 誰知道牠有植 還是說以後有植晶片的狗也要掛個大狗牌在屁股上 讓人家知道牠有植晶片 有主人的
一開始狗主人(躲在幕後的)就先站不住腳,理虧在先,樓主初貼文時強勢過頭,引起公憤吧!有句話說:三分理就要壓倒人,網路時代是不容易的,樓主也沒想到會這樣吧?機會教育,貼文自己要先站得住腳。看過其他網站,本站是理性一些些。
tsushi wrote:有些所謂的愛動物人士...(恕刪) 說穿了,這些所謂愛狗人士就是吃飽太閒!!別騙人沒養過狗,九年前我養的7年的瑪爾濟斯,我也是把它當成自己的弟弟,晚上睡覺也是跟我一起睡,天氣冷牠還會躲進我的被子裡但有一次被家人餵食,卻意外噎死了,恰好那時我正在當兵,在屏東三軍聯訓,50多天沒放假,連他最後一面也沒見到,放假回到家時得知此事,我也哭了好多天,所以你說我愛狗嗎?我愛!!!但不是愛牠就是要放任牠到大路上做日光浴,然後被撞死了才在那做賊喊抓賊
而愛媽 的部分 他的對不起 有對我說了 而他的方式 是救更多的狗還有在那個車道同一個點或座或趴或躺的一個多小時想看看能不能有相同的情況出現 (比照慣例是要有圖的 沒要到)而愛媽也認為這是他唯一能為小黑做的可以請她不要在出來害人了好嗎?如果他真的知道自己有錯,願為自己的錯負責請她真的說出一句:我知道錯了(後面請她說出自己錯在哪,如何改進)
一件事情的發生不一定是單方的錯,而雙方都各有其應負的責任,就萬容狗狗事件若飼主有違行政法令的部份,飼主會欣然承受,但汽車駕駛人在行駛時本來就有相關的注意義務,若今天是一個媽媽不小心讓未成年小孩子跑出路邊被車撞死了也要把所有責任歸責於母親嗎? 當然不是,而是會去評估彼此雙方應各自負擔多少責任.---------------------------------------------------------------------------------------------------------↑還要硬凹~~~~~~~~~~!!!!!!!到底是夠了沒?愛媽不管怎樣 硬要拖對他 不對就對了字面上看來 他一點悔意都沒有錯就錯 !! 還扯小孩咧 未成年的小孩 又怎樣 狗又怎樣你公然躺在大馬路上 你一開始就錯了你沒有犯這個錯 會要怪正常使用的路人 撞你愛狗人士到底有完沒有???今天這事件 除了讓人更看清所謂的愛狗人士有多愛狗????也讓更多人 更痛恨狗 更痛恨那些 白目的狗再鬧吧!! 愛媽? 是多有愛? 想人肉搜索人 結果自己被人肉了惡人還先告狀咧然後現在形勢對自己不是講出一些 毫無誠意的道歉話語 話中還帶技巧的死命巴住那台《正常使用道路,撞死占用路面睡大頭覺黑狗,還被惡人先告狀的可憐白車有錯?》很多事情就是這樣人不要臉 天誅地滅
如果就法來看的話狗為物民法主要保護的是人及其所有的物但因為動物保護法開宗明義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故所有動物應包含在內其中包含無所有人的動物(法規目的)1.車主是否違反了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探討狗媽是否為此狗是否為狗媽之所有也許在狗媽的心中認為此非他所有其只是餵養而依照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狗媽似乎無以所有之意思因此不適用先佔的規定因此狗媽似乎不是狗狗的所有權人因此無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適用2.又狗媽是占有人(佔有是種事實而非權利)而佔有之保護為第184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就必須探討車主1.是否故意且背於善良風俗2.或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動物保護法)而有推定過失的責任A-1.如果車主是看到狗狗然後撞上去那就是故意(客觀上+客觀上認定受害者舉證)但如果有阻卻違法是由民法第149-151 自衛行為 緊急避難 自助行為就算是故意也不違反 (由此案子的路況似乎無149-151的適用故無阻卻違法事由加害者舉證)A-2.在來背於善良風俗應解為看到然後故意撞上去就一般觀念似乎已經是背於善良風俗了B.在來是否違反保護保護他人之法律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也就是車主是否有惡意之情事本來惡意應該由受害人舉證但因為民法184第二項採推定過失故舉證責任改由加害人舉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3.狗媽的責任民法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前已討論過狗媽是占有人故需付此條之責任但因為小黑無損害他人之權利(利益不在此條保護之列 路權呼不在保護之列因為其根本非財產權財產權之性質)因此不負責任4.狗媽需付的是與有過失的責任民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其放任其佔有的小黑佔其馬路中間便有過失因為其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不要有改過很多次就是不改我有啥辦法的想法那就是過失)在來就刑法討論 遺棄罪保護客體為人身故小黑非人無遺棄罪適用毀損罪保護客體為所有人之物小黑為無主物不適用最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上做為參考
大少哥 wrote:台灣為啥有這些鬼人權...(恕刪) 說的好,狗主自已該檢討,養狗的人是最大嗎?不要以為砸了雞蛋,推倒了機車,那沒啥悔意的虐貓犯被判了重刑,你們這們偏激另類份子就可以肆無忌彈去攻擊那些對動物不利的人,不分青紅皂白的,中午又看到一個歇斯底里人,詞主所養的馬、羊都被咬死了,還在那裏坦護野狗,那些野狗被抓了,以被那偏激的人領回來又再那裏發瘋似的攻擊記者,那位車主真倒媚阿!遇到這種沒責任詞主,放任自已狗不管,還有臉上來這裏抓兇手難到你不知兇手就是詞主你自已嗎??還完全在況狀外,搞不清楚。鼓勵車主出來控告這位不負責任的狗媽及破壞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