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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 我們家發生的事~~ 到底誰能救救我們呢? 20150706


Xingbing wrote:
Blockquote...結果成員只有我跟你.....(恕刪)


可以加我一個嗎?

lyre1710 wrote:
所以說竉物還是用買的...(恕刪)


我都去山邊撿,我檢兩次了,都可以養很久!
我喜歡去河邊撿,河邊的小狗不怕水!
ENJOY HTC SENSE wrote:
我都去山邊撿,我檢兩...(恕刪)
藍方那邊提出二個名詞說要反告:毀謗、誣告
法律知識庫,大家來學學,藍方不要偷看.....

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聯晟法網)

聯晟法網 > 毀謗罪

飼主有律師,會解釋。
如果留言確實不當,沒有誣告的問題。
反告誣告,必須是原告虛構事件,並且為故意。
毀謗,上面有一長串問與答。

很好奇被告當初做了什麼事、寫了什麼文章?要不要自己去找出原版截圖來教育大家!就像你們要飼主自清一樣。

W小姐(先生) 有積極參與抗議活動。
公開飼主上班地點、 糾團、 {他出不出現都一樣....不出現更好...代表他心虛....-2013年10月23日 2:13}。
{芭比死後你們什麼都沒交代,只是讓人更不明白,所謂的事實到底是什麼。
2013年12月26日 23:25}
其他還有 "詛咒"的文字,不過因為非現實人力可造成,很難構成恐嚇。
不妙~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不是 "捐" 1千元新台幣吧!我看到的判決書都沒那麼少,要上萬元。

抬棺抗議,也是妨害名譽!我Google到新聞。 你們真的不想和解?而且要飼主能接受,你們不能假裝。

103.01.14.補:
W小姐 (先生) 留言說警察一直問他是否有轉貼文章,我個人猜想,他積極參與這事兒,很難逃過刑責,那麼路人甲乙丙如果轉貼文章,會怎樣:
臉書分享 罵爛貨判賠12萬,攻擊離職員工 刺青師加註涉誹謗 (2013年05月21日蘋果日報)
原告指控之一:{兩人言論已使她在美術及創意界發展受阻。}
被告說:{僅講出事實未誹謗} {分享文章僅在說明個人看法}
{台北地院認為,兩人言論確已涉及誹謗}
律師說....請看新聞。
以上只是臨時找的其中一例,慢慢再來研究。

ryan4825 wrote:
剛剛去逛芭比事件某位...(恕刪)


一整個扭曲力場
搞得我都快吐了
ryan4825 wrote:
剛剛去逛芭比事件某位中心人物的FB,發現有幾位已被請去警局泡茶

https://www.facebook.com/maggie9988/posts/667946833228655:0

底下回文還是有人不知死活的嗆聲...


建議樓主這裡面的順便備份提告

既然學不乖就更不用客氣
.....建議樓主這裡面的順便備份提告既然學不乖就更不用客氣..........



尤其是這一段:
妳還問妮家出了什麼事?哼哼…裝什麼傻?

No1
搞大妳姐姐肚子的是姓李的,又不是芭比?!
妮姐被搞大肚子彎不下腰,干芭比何事?為何芭比要被送走?芭比又何辜??


這些還在嗆聲的沒有得到教訓是永遠學不乖的!幫幫她們吧!也算是一件功德!!
唉~被告現在還在問她是PO哪篇文章妨礙名譽了.之前有網友PO過連結和截圖,但因為樓層太高了我也忘記在哪了?

當初我就是看到她的文章和底下的留言,才注意到這整個事件.
到底是有什麼深仇大恨可以用這些惡毒的文字來咒罵對方,包括其剛初生的小孩和過世的公公.

持續關注案情發展,我想就算罪名真的成立,如果不登報道歉或PO文悔過的話,仍然會有很多"信徒"盲從.

這世界真的變了,
自己做錯事被告,
還自以為是正義.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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