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眼 wrote:對方還是很不死心!又...(恕刪) 先幫忙截圖,或網頁轉PDF留存。怕樓主一家人忙碌漏掉。喔,最好也拍照,然後手邊有當日報紙的請一起入鏡。以資證明你是在哪一天,真實的在藍柏鈞的臉書網頁看到這樣的公開訊息。剩下來的就是樓主跟他們家人的工作了。請準備好器材蒐證,拿著上述的文件去跟轄區警局尋求幫助也行。一來是現行犯可以當場羈押,讓他們在拘留所過年想起來就是超爽der.二來是犯罪事證的人證。記得還是要相關的蒐證準備要準備好,誰知道就算是這樣了他們還能誣賴什麼。搞不好賴警察吃案還是賴警察亂執法等等的。再來...跟網友們講一下。請不要忍不住去相關人士的臉書留言。你們覺得有任何用處嗎?沒有好嗎?請不要破壞犯罪現場,謝謝。
MIMI眼 wrote:對方還是很不死心!又...(恕刪) 樓主都已經提告了,對方還不死心,真的是對他們太好了,建議把圖截下來,保存做為必要的證據,這真的是為了狗而做出這些偏激不講道理的事嗎?....會不會是要"紅包"呢?
也許這是一場秀,一場能成為悲劇英雄的秀.鬧的越大,越能顯示自己愛狗的心能凌駕於法律和侵犯他人自由之上,只要喊句:我愛狗!再公開場合預告下步行動,藉此吸引眾人目光,不論是否有行動,他都成功了.我不懂的是,在他FB有那麼很多篇非常殘忍的瘧狗行為,為什麼沒號召民眾去對方的家裡或工作場合站崗或灑冥紙?難道要上新聞版面,才能行動?
昨天,我有看到那段文字,以文字來判斷,不覺得有威脅性,不過可以存檔;他寫了這段文字,後續發生什麼事,這個發生的行為是重點,就算不是當事人出馬,也可能教唆犯罪;恐嚇罪有個關鍵點:被害人怕不怕!真的生命、財產、精神受威脅,影響生活與工作。律師說恐嚇罪,要人力做得到的,所以,藉神鬼之名恐嚇別人,很難入罪。原則上,嘴炮沒有用,但如果有人情緒不穩,假設A情緒火爆炮火全開,那A就慘了,前陣子ptt有好多人被告,原文很長,看得眼花,詳情我不清楚,只知道留言不當,對方不爽就提告,原告被說成"訟棍",這名詞我看過很多次;說難聽點,有仇報仇,看有多少人忍不住。 藍方,這是給你們上一課,懂嗎?飼主注意自身安全,其他就搜證即可。
iou2013 wrote:我不懂的是,在他FB有那麼很多篇非常殘忍的瘧狗行為,為什麼沒號召民眾去對方的家裡或工作場合站崗或灑冥紙? 主要是合約.他們拿雞毛當令箭.再次宣導,領養不簽約,購買好自在,飼主保平安.樓主家人與林經理 記得帶好錄音筆,或錄影手機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