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o Huang wrote:
我認同你講的,我養...(恕刪)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也提案,明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這今年4月11號的
荒謬之處在哪?
名為動物保護法.
這三條都怎樣?都針對貓狗!請問貓狗是瀕臨絕種了哩?
總則
第 1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
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
十四、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
者。
然後呢?如果你再看下去,你會看到歪的超級嚴重.
街上滿坑滿谷的貓狗,待遇比台灣黑熊,雲豹,石虎,中華白海豚還要好!
難怪雲豹會絕種!
然後我們再回到吃貓狗違法這件事情.
有這麼一群人,他們愛貓狗,然後他們手上有選票!
那如果有這麼一群人,他們愛牛豬,然後他們手上也有選票呢?
也跟今天這些愛貓狗的一樣,啊你給我吃貓狗肉違法入法.
你給我吃牛豬違法入法.
說穿了,今天吃貓狗入法,利益交換的骯髒結果.
當然骯髒的當然不止這條,簡直就是沒腦袋到極致的零撲殺跟之前的安樂死都是.
台灣的動物保護法根本就不適保護動物,而只有保護狗!應該正名叫做犬隻保護法.
我沒有漏掉貓.貓對狗保人士來講只是順帶得而已,壓根兒就沒打算幫貓保護的跟狗一樣!
最後,我不吃貓狗,是我的選擇.
哪天我沒有選擇了.去你的動保法!老子要活下去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