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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愛狗團體對於飼主飼養的疏失而造成寵物死亡者,也應該提出告發

STAR=YGG wrote:
請教人的定義是什麼?...(恕刪)


自然人的定義.答案在裡面.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11

肇事逃逸的定義,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不管刑法,道路交通處理條例的重點都是在人或人的行為
法律是人定的,當然是應該以人為主.優先保護人.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2&cs_id=8&cd_id=12#findlawlist-r

寵物屬動產,但未打有晶片與登記者為無主之動物.
狗只要沒打晶片與登記.在認定物權上即屬無主之狗.

這次狗撞車事件,這隻狗有9成以上的機率是無主之狗.
妙就妙在,車主有下車察看,且無人受傷.
這16歲的小女孩,想告肇事逃逸都很難.

所以以後只要是寵物亂衝到馬路上,只要無法迴避,
直接輾過是無罪的.

說起動保法,就是一些愛寵物過頭的人帶頭立的法,
弄得不三不四.相關施行細則也沒有全國標準,

更不用提那些笨蛋修法,完全不考慮可行的辦法.
硬把把收容所公告由7天延長到12天.
搞到收容所,狗滿為患,提高互相傳染疾病的時間.


jrta1597 wrote:
所以以後只要是寵物亂衝到馬路上,只要無法迴避,直接輾過是無罪的....(恕刪)


感謝大大的解釋
以後在陸上遇到動物亂跑 終於有最高處理原則了
不然真是不知道怎麼辦
考駕照時也沒說這一情況 要如何處置

jrta1597 wrote:
所以以後只要是寵物亂衝到馬路上,只要無法迴避,直接輾過是無罪的....(恕刪)


感謝大大 解釋
以後在馬路上遇到動物亂跑 終於有最高處理原則了
怎麼你總是要維護那個畜牲主人,沒盡到照顧義務是誰的錯,今天在道路上有一流浪狗衝出來被輾死了,是駕駛人的錯,怎麼駕駛人沒下車處理就不對,如果這畜牲是騎機車,那麼肇逃才能算在他頭上吧!有錯不要無限縮小,你不過是想強調駕駛人沒有下車慰問,相較之下養狗人才是最大問題,請你不要再模糊焦點,真的看了會讓我覺得噁心

syensou wrote:

所以以後有嬰兒爬到車底下,就可以不管別人說有人在車底,就直接開過去!
反正是他爸媽沒看好!
這樣剛好可以罰一下不愛管教自已小孩的爸媽!...(恕刪)


人跟寵物跟動物不一樣 . 就這麼簡單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wrote:
自然人的定義.答案在..寵物屬動產,但未打有晶片與登記者為無主之動物.
狗只要沒打晶片與登記.在認定物權上即屬無主之狗.

這次狗撞車事件,這隻狗有9成以上的機率是無主之狗.
妙就妙在,車主有下車察看,且無人受傷.
這16歲的小女孩,想告肇事逃逸都很難.

所以以後只要是寵物亂衝到馬路上,只要無法迴避,
直接輾過是無罪的.

說起動保法,就是一些愛寵物過頭的人帶頭立的法,
弄得不三不四.相關施行細則也有沒有全國標準,

更不用提那些笨蛋修法,完全不考慮可行的辦法.
硬把把收容所公告由7天延長到12天.
搞到收容所,狗滿為患,提高互相傳染疾病的時間..(恕刪)


感謝jrta1597大大的熱心提供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Ren1980 wrote:
"我猜想"我媽生的那...(恕刪)


前頁回你的戒律王網友會打字 所以我想他應該不是狗
而且還是隻臭嘴狗

所以你要不要再跟你媽確認一下
順便再去看看你老爸有什麼特徵跟你類似


不過經你提醒
我也想到了星爺的電影
可惜近幾年他拍的都不好看了



wahiko wrote:
我真的不介意耶~我都...(恕刪)


你不介意 但別人未必也不介意
要不 也不會有 死要見屍這句話
靈骨塔也不會一直有在蓋

不過 我倒同意你的看法
我們家也是一樣的選擇


lzx wrote:
所以對你來說只有狗算...(恕刪)



差別在於

是否為私人的財產


前面的網友已經說過是野鼠了

jrta1597 wrote:
自然人的定義.答案在裡面.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11

肇事逃逸的定義,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不管刑法,道路交通處理條例的重點都是在人或人的行為
法律是人定的,當然是應該以人為主.優先保護人.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2&cs_id=8&cd_id=12#findlawlist-r

寵物屬動產,但未打有晶片與登記者為無主之動物.
狗只要沒打晶片與登記.在認定物權上即屬無主之狗.

這次狗撞車事件,這隻狗有9成以上的機率是無主之狗.
妙就妙在,車主有下車察看,且無人受傷.
這16歲的小女孩,想告肇事逃逸都很難.

所以以後只要是寵物亂衝到馬路上,只要無法迴避,
直接輾過是無罪的.

說起動保法,就是一些愛寵物過頭的人帶頭立的法,
弄得不三不四.相關施行細則也沒有全國標準,

更不用提那些笨蛋修法,完全不考慮可行的辦法.
硬把把收容所公告由7天延長到12天.
搞到收容所,狗滿為患,提高互相傳染疾病的時間.
...(恕刪)



感謝J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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