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訴時,應詳細寫明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如何違法失職的事實及檢附有關證據資料。
並且寫明 陳情人 真實姓名 、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係法人或團體並須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登記證字號。
人民向監察院陳訴,不須繳納任何費用。
根據 (民國96年03月21日 修正)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 內容:
《文 多 恕 略......》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這句的意思,就是有下列四款情形,就可以列入丁等考績。》
第一款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第二款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第三款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第四款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該員很明顯已違反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 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第三款: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第四款: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又 根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 第四款 內容:年終考績獎懲規定如第四款:丁等 免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八條 也明示著: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二條 第二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第十二條 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第二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 註:致使《政府聲譽嚴重受損》。
第五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民國96年10月30日 修正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
第 10 條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第 13 條 第 二 款
第一項 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第二項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
第三項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第四項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以上法令條款,足以讓該員有得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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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長辦公室電話:02-82366571
副司長辦公室電話:02-8236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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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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