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效杜絕棄養寵物的方法

我的一點想法,這樣不知是否可行...當然本方式所說的是指真對"貓或犬"畢竟這是目前急需解決的最大問題
1.想(認)飼養貓犬必需年滿18歲,或未滿者有辦法提出固定住居及達到一定門檻的收入證明
2.(認)飼養貓犬者必須提出一筆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押金),將來提出合法轉飼主或獸醫咖立死亡證明及提出各項安置證明後(包括後事處理)始得拿回保證金.飼主每年需繳交一定金額的寵物稅金.(此處用意為飼養主多半為對貓犬有愛心之人士,其稅金用以幫助流浪貓犬的管理費用和會員們的貓犬喪葬補助費用或預防針等..)
3.重罰棄養的條例訂定.及各項對於不遵守寵物的各項規定者.如不繫繩.亂便溺.噪音.虐待...
此方式能讓想養寵物的人多加考慮自身的能力.且飼主所先預付的保證金及其利息可用於政府對於流浪貓犬的管理費用,用以改善收容所環境.
2015-06-15 15: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棄養寵物 方法

如影隨行 wrote:
我的一點想法,這樣...(恕刪)


1.先把物權立法轉成有生命權再討論吧

2.設定財產不就有違反個資法

3.這個還有動植物檢疫相關法規/動保法/環保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甚至涉及民法及刑法某些部份,都應該檢討適法性

能更嚴謹讓飼主不棄養

在人類經濟活動中就有一定的困難

人類的小孩都可以當棄嬰了

何況是動物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腦殘代表 wrote:
1.先把物權立法轉...(恕刪)

第1點是當然的..要符合各項法令這一點需討論更改..畢竟有生命(甚至有智商)你要硬說他是"物"我想10個人中會有9個不認同吧?
2.相關法令具備後應沒有所謂個資法的問題吧?繳交保證金跟收入調查現今很多不也都有在做?
3.兒童棄嬰畢竟是不多,所以人們養不起小孩自己都懂的要避孕來避免了,很多人都說貓狗是家人是生命為何這點就不同?所以法令上是否能貓狗如同生命一般的立法嚴格執行就是要努力的方向不是嗎?
個人意見:

1、嚴格控管動物繁殖、買賣業者,並加強查緝,任何動物的買賣、出生、死亡都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嚴格禁止私人繁殖,無法交代來源之年幼動物(尤其是有品種的),一律由主管機關沒入。

2、針對放養動物強制節育及注射晶片,若住戶不承認所有權,則由主管機關登記列管並加強查緝,禁止住戶對其有餵食、圈養之行為

3、全面強制晶片登記,所有動物醫院不得為無晶片登記之動物看診,緊急狀況可先醫療再補行晶片登記。若是無主流浪動物之救援,且救援人無意願照顧、安置,則須通報主管機關安置或列管節育後野放

其實可以做的事還很多,可惜台灣是過度民主的國家,而且個人感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對動物無感、厭惡或不負責任,要立法強制這些事實在是太難了⋯
其實很多做法都可以杜絕棄養,
但,主管機關不敢做啊..
一旦法令通過,
法令實施前,流浪狗數量必要暴增,
沒人敢負這個責任,這才是問題所在
否則流浪狗問題,在十幾二十年前早就解決一大半了

mina998 wrote:
其實很多做法都可以...(恕刪)

是呀...有點跟違建一樣....一訂定下去...一定會一大堆問題.所以就學駝鳥心態..不看到不管就當沒發生..好悲哀......
基本上很多先進國家都可借鏡卻不學....
華人最會躦漏洞.
最快方法就是鞭行且公開處刑.
這樣至少再收養前,棄養寵物時就會考慮一下.
就鞭一基準(5下). 商人就加3倍. 以上同時併科罰金(給動保基金加檢舉獎金). 不繳罰金,一個小朋友換一鞭. 鞭行至殘或死亡.法律免除之.


nana930421 wrote:
華人最會躦漏洞.最...(恕刪)

台灣殺人都不會死刑了...還會有一堆人免費幫你打官司保你不死!!所以別說是殺狗虐狗了!!
寵物一律登記植入晶片,花錢請些稽查人員

有事沒事站路口、公園到處巡邏

一發現無晶片者,開罰高額罰金


寵物販賣養殖者

一律嚴格登記控管,設下高門檻的寵物販賣牌

無照者直接抓去關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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