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點想法,這樣不知是否可行...當然本方式所說的是指真對"貓或犬"畢竟這是目前急需解決的最大問題
1.想(認)飼養貓犬必需年滿18歲,或未滿者有辦法提出固定住居及達到一定門檻的收入證明
2.(認)飼養貓犬者必須提出一筆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押金),將來提出合法轉飼主或獸醫咖立死亡證明及提出各項安置證明後(包括後事處理)始得拿回保證金.飼主每年需繳交一定金額的寵物稅金.(此處用意為飼養主多半為對貓犬有愛心之人士,其稅金用以幫助流浪貓犬的管理費用和會員們的貓犬喪葬補助費用或預防針等..)
3.重罰棄養的條例訂定.及各項對於不遵守寵物的各項規定者.如不繫繩.亂便溺.噪音.虐待...
此方式能讓想養寵物的人多加考慮自身的能力.且飼主所先預付的保證金及其利息可用於政府對於流浪貓犬的管理費用,用以改善收容所環境.
1、嚴格控管動物繁殖、買賣業者,並加強查緝,任何動物的買賣、出生、死亡都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嚴格禁止私人繁殖,無法交代來源之年幼動物(尤其是有品種的),一律由主管機關沒入。
2、針對放養動物強制節育及注射晶片,若住戶不承認所有權,則由主管機關登記列管並加強查緝,禁止住戶對其有餵食、圈養之行為
3、全面強制晶片登記,所有動物醫院不得為無晶片登記之動物看診,緊急狀況可先醫療再補行晶片登記。若是無主流浪動物之救援,且救援人無意願照顧、安置,則須通報主管機關安置或列管節育後野放
其實可以做的事還很多,可惜台灣是過度民主的國家,而且個人感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對動物無感、厭惡或不負責任,要立法強制這些事實在是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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