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請問...
若有一方飼主採放任式散步法,讓寵物自由跑來跑去...結果寵物去尋釁其他有用繩索牽引的寵物時,反卻被對方咬傷
這種情況兩方飼主各該有什麼責任?
inconceivability wrote:
反卻被對方咬傷
這我超有感觸的,我家巷口的惡鄰居就老是把他家狗放開自己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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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牽就違法在先了,所以沒牽的狗被咬傷後果自負,咬傷別人還要再賠償。畢竟對方主人跟他的狗想跑還不一定跑得過那隻沒牽的狗。
當然如果主人道歉外加態度和善的話,我不一定會走到法律途徑這地步。
一.甲之行為不該當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
甲於帶狗散步之際 放任寵物自由奔跑並與乙所牽引之寵物發生攻擊互咬的行為
客觀上甲之寵物有攻擊的行為 惟甲之寵物卻反遭乙之寵物咬傷因此沒有結果的發生
因此甲於客觀構成要件上即不該當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
二.乙因甲之寵物突然攻擊自己所控制之下的寵物 惟因乙之寵物可能因比較強壯而將甲之寵物攻擊成傷
客觀上該當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 惟乙對於甲之寵物之攻擊行為客觀上係存在緊急避難的狀態
並實行緊急避難的行為 主觀上也出於緊急避難的意思 故乙得以依刑法24條第一項規定阻卻違法
三.按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就甲的部分 因為甲之寵物遭乙之寵物咬傷 造成權利上受損 甲得以依前述規定請求乙損害賠償 惟因為整件事實的發生係因為甲之過失未善盡動物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造成 乙得以民法217條第一項規定主張甲與有過失 或依民法150條第一項規定緊急避難之規定主張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不得請求甲負賠償責任 因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必須是要乙有權利上之損害才可請求甲賠償 今題示乙之寵物並未有傷害 故乙不得請求甲賠償
本人才疏學淺 上面回答只是做為民刑法暖身之用
也許有許多觀念錯誤的地方
還望如有師長 先進看到不吝指正與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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