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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貓也有生存的權利

今天接獲朋友傳來的消息:

在台北縣板橋市埔墘里中山路二段416巷54弄,這裡住著一對街貓夫妻,最近生了小貓。
但里長竟然帶著一些整天街道長街道短的人要把貓咪趕盡殺絕,還向區公所借捕獸籠。
昨天9/30早上已經把貓媽媽抓起來,今天又放了兩個籠子,想要誘捕小貓和貓爸爸。
她們只是幾隻貓咪,竟然連一條巷子也容不下他們,今早向里長詢問,想要把小貓要回來自己養,里長竟然回答我朋友要把她們放到中和山上丟掉,不用養!!
太氣人了~大家都在為街貓尋找好的生存之道,他竟然就是不要放過他們!
而且,區公所怎麼可以擅自借這種籠子任由他們捕殺貓咪呢?????!
動物和我們一樣有生存的權利,這世界又不是只有人類可以擁有!

請大家幫幫忙!!!!如果有人住這附近,最好可以幫忙拍照舉證,昨天貓媽媽已不知去向,里長放話要將他們載到中和山上丟棄,我擔心其他貓咪會遭到同樣下場,請大家幫幫忙。

同步公布在貓咪論壇上,並聯繫蘋果日報記者。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2009-10-01 19: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街貓 權利
這里長真好心,我們宜蘭的里長怎沒這個心,
linsh09 wrote:
這里長真好心,我們宜...(恕刪)


好心?不要鬧了,動物也是生命,您認為那些動物被抓到山上(還是直接被里長殺死)是正當的嗎?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去山裡還有活的機會
去收容所...7天沒人領穩死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apdswat wrote:
今天接獲朋友傳來的消...(恕刪)

朋友真好心, 下次碰到這種case, 記得先帶去結紮, 還有別走失了
不然會像等比級數一樣的增加
lilith wrote:
去山裡還有活的機會去...(恕刪)


+1

自己不能認同的作法不見得完全就是錯的方法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太過份了!!
他們憑什麼剝奪貓的生命~為什麼不想辦法幫牠們找愛貓的人收養呢?
chieh76123 wrote:
+1自己不能認同的作...(恕刪)


既然有更好的方法(朋友領養),為何里長不接受呢?

能變成家貓不是很好?為何要讓牠換個地方變成流浪貓?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如果不是撲殺勉強可以接受
以前也遇過這種狀況
我直接把補獸籠給砸了
lapdswat wrote:
今天接獲朋友傳來的消...(恕刪)


那你趕快 把貓全抓回去養阿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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