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不及 來陪騎 男昏倒喪命
自由時報 – 2012年11月19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昨天舉辦台灣自由車節「太平山懷舊鐵道逍遙遊」活動,陪騎騎士朱自福在大同鄉宜51線折返時昏迷倒地,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醫師研判可能是天冷淋雨,加上體力不支,造成失溫猝死,檢察官將在今天相驗調查死因。
44歲的朱自福蓄著長髮和落腮鬍,又沒帶證件,一度被誤傳是外籍人士,後來確認家住台北市。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說,死者並未報名,是隨著車友陪騎上山;工商旅遊處表示,有幫報名選手投保意外險,最高理賠金額200萬元,朱自福無法獲得理賠,但縣府會全力協助家屬料理後事。
活動有1291人參加,上午7點鳴槍出發。但9點多時,參賽的執業醫師王維昌騎到距離折返點不遠處,發現有位騎士倒在對向車道回程路邊,他立即下車急救,朱自福一度恢復心跳,其他車友隨即召來救護車,送朱到羅東聖母醫院救治,最終仍回天乏術,經急診室抽血檢驗,應非死於心肌梗塞。
警方找到他的同行車友,車友說,朱自福來不及報名,還是來陪騎,不料發生憾事;其他參賽車友也說,昨天大同鄉宜51線山路的雨勢很大,山區氣溫下探攝氏14度,大家一路濕到底。
警方勘驗朱自福的單車,並未發現撞擊痕跡,初步排除交通事故肇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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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氣開始慢慢轉冷了
大家外出騎車真的要注意身體的保暖
不然一淋到雨就很容易失溫而昏厥
在這邊祝福朱姓車友一路好走
HHX wrote:
願朱先生安息也幫王醫...(恕刪)
看到這裡,突然想起前陣子新聞有播出相關急救免刑責法律訊息..上網查詢了一下.大家參考看看
根據 民法
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根據 刑法
刑法第 24 條 第1項緊急避難即可阻郤違法:「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該條2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意指如醫師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則不能以緊急避難作為阻郤違法而免刑之依據。
盼在未來的日子裡..能不吝伸出援手.幫助需要的車友!
在這邊祝福朱姓車友一路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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