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宗旨: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發掘優秀運動選手。
第三條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以行政院 100年核定公告之機關為準)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23日至4月27日計5天,在臺中市及指定地點舉辦(如附表1)。
二、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得提前比賽。
第六條 參加單位:以學校為組隊單位,由以下各縣市政府組團參賽—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註:縣市單位名稱以行政院 100年核定之機關名稱為準。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應辦種類:
1、田徑 2、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 3、體操(以競技體操為限)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軟式網球 8、柔道 9、跆拳道 10、空手道 11、舉重 12、射箭。
(二)選辦種類:
1、角力 2、自由車。
(三)示範種類:木球。
二、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 4組。
第八條 各競賽種類舉辦科目、項目及隊(人、組)數限制,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 99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 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年以上之學籍者(98學年度第 2學期開學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得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布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二、年齡規定
(一)國中部:限 83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高中部:限 8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並於運動員保證書具結。
四、凡未滿 18歲之運動員,報名時應取得監護人同意。
五、參賽成績標準: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六、縣市代表資格
(一)各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在)縣市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擬定選拔辦法辦理。
(二)各縣市舉辦縣市田徑、游泳選拔賽時,應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利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以作為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核定達標之標準,應於賽後傳送決賽成績並由縣市政府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號,FAX:04-25289979),憑辦資格審查。
(三)當組隊單位所屬與所在縣市政府不同時,則代表所在地縣市政府參加。
七、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二年。
第十條 縣市組團規定
一、各縣市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及資格審查依據,產生各該縣市之參賽運動員。
二、各縣市團體項目各組各項目除射箭報名 5隊外,餘至多報名 3隊;個人項目除田徑、水上運動、體操、自由車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 6人,射箭未報滿 5隊,餘額可報個人外,其餘種類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 3人。
三、各運動種類運動員未達標準者或績優保障者,各縣市於各組各項目報名參賽隊(人)數,依各運動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競賽種類賽程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中運登記註冊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
二、登記註冊報名規定:
(一)從線上報名辦理單位網站 http://sport100.tcc.edu.tw/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各項規定如下:
1、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承辦人應參加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及登記註冊報名系統研習會(另函通知)。
2、線上報名承辦單位設定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登記註冊報名之帳號、密碼,由各縣市教育處(局)轉發各校,以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
3、各校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後,需印製註冊報名表及運動員保證書,送達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
4、各縣市教育處(局)審查各校登記註冊報名資料後,連同註冊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及達標成績證明併團本部職員名冊送達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號,TEL:04-25222521,FAX:04-25289979),即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
5、各單位承辦人員請隨時於線上報名執委會網站查詢登記註冊報名資料。
註:
1、各縣市於登記註冊報名時需繳交網路下載列印之運動員保證書 1份,未繳交者由執委會主動取消登記註冊報名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運動員保證書必須由教育處(局)、學校核章及教練簽名(如附表3);未滿 18歲者,亦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同意。
2、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 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彩色半身照片),俾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
(二)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日期、地點訂定如下:(各組團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參加會議及資料審查)。
1、登記註冊報名日期:訂於 100年3月1日(星期二)起至 100年3月10日(星期四)17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運動員登記註冊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及達標成績証明併團本部職員名冊請於100年3月14日(星期一)17時前送達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號,TEL:04-25222521,FAX:04-25289979)。
3、資料審查:訂於 100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 10時於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號,TEL:04-25222521,FAX:04-25289979)舉行。
4、抽籤:100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 2時起於執委會競賽紀錄組(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號,TEL:0425222521,FAX:04-25289979)舉行。
(三)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至全中運註冊截止日(100年3月10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報名。其他職員亦同。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不得無故棄權。
四、各縣市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縣市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運動傷害防護員、技術員及幹事等。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 50人(含)以下,至多得置職員 6人。
2、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 51人至 100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 8人。
3、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 101人(含)以上,每增加選手滿 50人,得增置職員 1人。
(二)報到:訂於 100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 10時至 12時於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 250號,TEL:04-25205136 ,FAX:04-25205141)報到領取有關資料。
(三)縣市總領隊及總幹事會議:訂於 100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 2時於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420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一街 250號,TEL:0425205136, FAX:04-25205141)舉行。
五、各組隊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之運動員人數在 20人(含)以上時,得置職員 4人;運動員人數在 12人至 19人時,得置職員 3人;運動員人數在 6人至 11人時,得置職員 2人;運動員人數在 5人以下時,置職員 1人,職員名稱以領隊、教練、管理為原則。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仲裁)委員提出書面(如附表4)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表5)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前述之爭議或運動員資格審議,由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裁定之,其裁定為終決。
第十五條 獎勵:
一、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仍依據本條款人數規範。
二、各種類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前六名,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 4分、2分、1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再相同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八名(如再相同時,則名次並列)。
三、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於精神表現優異者,頒給運動精神獎,獎勵辦法由執委會訂之。
四、各競賽項目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以下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或五隊(人)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或七隊(人)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或九隊(人)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或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以上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查通過人數為準(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則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五、運動員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六、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之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如係參加個人項目,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如係參加團體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三)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職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0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101年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運動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101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 101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五、運動員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 101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六、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柔道、角力、空手道、跆拳道除外),並配帶大會製發之職隊員證,否則不准參賽。
七、職員不得兼任組團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八、審判(仲裁)委員、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取消其審判(仲裁)委員、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九、如涉及刑法,依法究辦。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全中運舉辦期間,參賽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全中運賽會期間之選手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 附則: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各運動種類競賽規程為依據,修正時亦同。
附註:競賽規程與以下附表,詳見附件檔案。
◎ 附表1(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種類地點預定地點一覽表)
◎ 附表2(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隊(人、組)數限制
◎ 附表3(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 附表4(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 附表5(中華民國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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