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違規,一個理盲風景區/觀光區,行人的動向本來就比較複雜行人違規當然是錯,但汽機車要經過這些地方本身就要有做禮讓的心理準備否則呢,這影片是沒撞到,若撞到,那該機車騎士的責任一定是比較大的那機車騎士擺明著就是看到違規,發現撿到槍,所以就衝上去找麻煩在法規上他佔理,但若發生事故,在禮讓原則上他會輸至於那句王八蛋,就告上去吧,讓法院認證他是不是王八蛋
這種水準跑來騎單車理虧就閃遠點就好,哪有人看到車來還繼續霸馬路中間拍照下次碰到打瞌睡的卡車,就沒那麼幸運會檢討機車駕駛的,真的該回去重新讀法規如果他老兄是行人穿越馬路,那機車該讓我覺得合理,這邊沒斑馬線行人非交通必要站在馬路中間擋路,早就違法能開罰了不然下班時到忠孝sogo路口站在人家綠燈通行的車道上拍照擋路看看那邊警察上下班時間會駐點指揮,看警察是過來罵人開單還是幫你指揮交通要大家讓你!!!還是有會人認為沒條子時行人最大行人爽最重要,有條子時乖乖做鵪鶉照法規走?!
CcCManCcC wrote:會檢討機車駕駛的,真的該回去重新讀法規...(恕刪) 叫人重讀法規,但你自己有讀過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該機車騎士不是執法者,沒有在道路上執法的權力所以他停在路上找人麻煩,事實上自己也違規了
怨念聚合體 wrote:叫人重讀法規,但你...(恕刪) 不停車,難道要直直往人家身上撞過去??前面有障礙物不是嗎?騎士無權執法但總有權協助其他用路人移除障礙物吧,難道樹木倒在路中間,騎士下車協助搬動=違法?法律會講求動機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你提的只是處罰條例,這個刑法比你的權級還要高,騎士只是口頭勸戒,並沒啥過當問題而且的確對方佔據路中央拍照,已經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
CcCManCcC wrote:不停車,難道要直直...(恕刪) 那個單車騎士是違規了,但你就以為這可以造成阻卻違法的絕對條件嗎?撞上去試試看阿,看誰責任大要理論,大可以停旁邊再上去,而不是把車子就這樣停在路中間違規就是違規了,還在那邊拗他長鳴喇叭的部分也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怎麼樣,不是很愛拗,要不要連這點也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