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intau wrote:
菜鳥看過來!!
不幫你護備,請你再三確認~所言是否正確據實
Vanden wrote:
UCI沒有允許破胎後,可以讓隊車一路帶著選手跟車回到集團
一般的作法是,可以讓選手跟,但選手要用跳島的跟法,
這是比賽的潛文化和潛規則,但不是正式被允許..(恕刪)
大致正確,且這淺規則正在消失中...
關於主題及版主~JAY好懶~請見諒,建議你再思考抗議程序是否完備?證據力是否足夠?
具名+書面+保證金是最基本的參賽素養,能檢附足供判斷之證據更好
至於前2頁網友所討論之正反方看法,個人認為都沒有錯也合情理,自行車賽事的面向很多
倒是第3頁後的解釋就偏斜的有些離譜...
http://www.xindiancyclis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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