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D30 wrote:
看來您要趕緊詢問退費...(恕刪)
那是單方面一廂情願~及自我免責?天下有這麼好慷的嗎~不然以後等著收報名費什都可以不用作了~~往好處看~我們的民族性太善良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條)有保障基本人權,又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也就是說年滿20歲的公民,該有的權利與該負的責任都跑不掉。因此事發責任應該不是需要刻意放大或能事前予以切割的,重點是"義務",事前告知的義務,經公正第三方(如民事刑事等法律程序)釐清判定,才是雙方可以言明確定的責任歸屬。"
其餘就懶得轉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