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福斯集團暨台灣奧迪總裁Matthias Schepers 表示:「這項法案通過施行後,
國內原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規定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已實行超過20年,近年隨著消費者意識抬頭,相較國外許多國家均有訂立檸檬車條款,國內消費者在這方面相對較無保障,加上國內屢次發生相關保修爭議。最終經由多次修法並於今年1月28日拍板定案;經濟部正式公告修正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於7月1日實施,而各位關心的修改內容重點項目包含如下: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_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_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