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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商的「保密協議」真有法律效力?


smallufo wrote:
很多重大問題,車商會...(恕刪)


請加入Megane的還抱吧!
中和小黃 wrote:
你製造假誹文是暗指那...(恕刪)


我沒有明指或暗指....

我是說我幫版主炒熱話題就好像明星為了吸引更多人關注而去製造假誹聞的意思一樣....
mvp168 wrote:
所謂的"保固" 這是原本"購車契約"裡面的約定條款 是本來契約效力所及
而保密條款的約定 是在購車契約外所簽訂 二者應該是獨立的!

車商可否要求簽訂"保密條款"?! 這是要約 消費者自己可以選擇接不接受(承諾)!
只是在保固期內 車商原本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者選擇不接受保密條款 不應該會影響車輛維修的權利!
而車商在保固期內提出簽訂保密的要約 消費者之所以會接受
大都是因為車商允諾提供"超出原有契約的額外利益"
而這時消費者屈就這些利益就折服了 ~~既然簽了契約 就受契約拘束囉

簡單的說 民事契約 當事人基本上地位是對等的 並不是說誰有權要求
契約一定是經過雙方合意才會生效!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啦!!


嗯,應該是這樣。而且,據我所知,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恢復原狀」,據說就是車廠願意負責修,就可以被視為願意負責。如果車主要求以瑕疵為由,要求換新車,在民法上,可能很難成立。如果有懂法律的再多說說,應該會更好。
呵呵呵!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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