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112010 wrote:
那怎麼法律條文只看一...(恕刪)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八十七年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而自九十三年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注意新修訂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沒注意法條已更新,是我的錯,但這跟這主題有關嗎? 以一次購買經驗來判斷排行會比較客觀嗎?
這邊看起來分身也不少?我還是少說話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