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70267 wrote:
這一部車是桃園縣消防....
請大家多多支持消防單位~多捐車輛做公德~消防車比較缺
.(恕刪)
因為樓主在 逸品博覽會 沒回復小弟的疑惑
且 受到 其他人的賜教
所以來此 再次請教
為什麼要 ~多捐車輛做公德~
. 貴機關沒編預算購買嗎
如果為了節稅 當然是樂意 作功德
但是 如果是 貴機關將預算不當使用
則......
如果 貴單位確實缺很大
那麼 要不要在此呼籲大家 一起聲援
給 貴機關首長 或者 縣長 施壓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max70267 wrote:
不需啥施壓~沒用滴!...(恕刪)
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第二十七條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第三十七條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第七十一條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2 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第 2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損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損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至於財產最低使用年限 請自行查閱 財物標準分類
今 假設有好心人士 捐給 貴機關幾十部 救護車
那機關是否有足夠人員 可以駕駛這幾十部 救護車
且依法 這幾十部救護車得入帳
是不是意味往後幾年 貴機關就不能 也不會有購車預算
相對這部份的預算 就會被用於其他科目
綜合以上 小弟還是不明白
貴機關 可依法申請消防、救護車
且 亦有法源依據 可汰換未到年限無法使用車輛
究竟為何要 好心人士 捐獻
最後還是要呼籲
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 好人有好報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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