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diator wrote:
重點是你的車子表速度...(恕刪)
請你一個詞一個詞的來解釋一下: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flycode wrote:
這篇又要炮很久了! 為了避免炮這麼久,就只能靠法規做為最後依據。
在內側車道小型車以實際"非快樂表"的最高速限行駛,是法規給與的合法路權,
救護車鳴笛閃燈時超出速限,也是法規給與的合法路權,一般的車都必須禮讓,
在內側車道小客車以龜速行駛,當然就違規了! 罰單3000元起跳!
超速並沒有合法路權,不管在哪一車道,罰單1200元起跳!
若在後面逼車、閃大燈,不管是在內側/外側,因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國道罰單3000起跳!
又因為超車也不能超速,內側車道才會允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且變換車道超車,同樣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是合法超車。
超車時閃大燈示意前車禮讓,這是一般道路交通規則,並不是國道交通規則。
在國道上就只能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且在速限內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所以才會有所謂的超車道。
慢速大型車行駛最外側車道,慢速小型車行駛中線或外側車道,內側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為快車道!
中線車道是慢速大型車的超車道,內側車道為慢速小型車的超車道,慢速車都不能佔用太久!
因慢速大型車只能行駛最外側車道,所以前面才會有開"大型車"在中線車道太久,還被罰佔用車道!
法規只保障守法的人,一有違規行為就失去應有的路權了!
法規自然不會保障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在後面逼車、在內側龜速的人。
取締超速的寬容值是+10公里,取締國道內側龜車的寬容值是速限的-10公里。
因小型車"非快樂表"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法規給與的合法路權,會受到法規的保障!
但前提為.....你的時速表並不是快樂表!
時速的標準只有一個,表速必須夠準才能以"標準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gladiator wrote:
你有看過我前面整段文...(恕刪)
gladiator wrote:
重點是你的車子表速度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過嗎?如果沒有連警察抓超速都不合法,你的車速表只能算是自我感覺良好,同時禮讓是一種禮貌,不要太過自我中心了。
atoss888 wrote:
看起來你還是不聊解... 164 樓 flycode的文你多看幾次吧..
說別人的車子表速度有沒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 那你的車子表速度又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過嗎?
遵守規則及速限並不與內線提供為超越80-110中慢速之車使用之超車道相牴觸
同時遵守規則及速限也是一種尊重.. 馬路不是只有你跟我..
內限車道為超車道請勿佔用...但同時內線車道也是有速限的,並非想開多快就開多快..
不要太過自我中心...然後又說別人太過自我中心了
你...就是不懂..對吧. 蠻符合title的..
蠻人 wrote:
我並沒說誰對誰錯..(路隊長或超速車)
只是就條例的解釋表達看法..
請您逐句解釋條例有那麼難嗎
我的車速表當然不算哪顆蔥哪顆蒜
同樣的你的表一樣不算哪顆蔥蒜..
所以不是你說了算..
要砲..請砲處罰條例為何不把訂定最高速限的標準明訂清楚..
蠻人 wrote: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 10公里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 110公里 之路段,以時速110至 120公里 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 02-29094111 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另一串討論文的內容
可以算是結論吧
gladiator wrote:
你才是真的不懂,就是因為大家的表都不同,所以才要禮讓,不是你開到110就可以擋住所有後車,我也知道有限速,不過你是無視警察的存在嗎?你以為你才是警察嗎?簡直自我中心到了極點你。
就是因為不清楚,所以禮讓人家是一種禮貌,我自己在國三內側開120的時候,後面有車過來我也是讓他先過,況且超速與否與百姓無關,那是高速公路警備隊的事情,...(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