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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駕駛觀念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SOULHEAD wrote:
在這篇中講到"高速公路遇到惡劣駕駛"

"既然已達速限,我不覺得有必要讓給超速的人"

怎麼會有這種觀念勒~可悲

救護車憑什麼可以超速~那你又是為了什麼讓救護車超車呢?

反正救護車躺的人又跟你沒關係不是嗎?

你又知道超你車的人他沒有急事?

開車不是只看前方~四面八方都要看~

哪天你家人住院快死了你被堵在後面~看你會怎樣

多讀點書好嗎?什麼都不懂~怎麼教你家小孩阿~

難怪現在小孩都這麼扯


救護車憑什麼可以超速?
又是為了什麼讓救護車超車??

你要不要重新上一下交通相關的課程??
然後順便重新考一次駕照?

到現在還不知道救護車憑什麼可以超速
又是為了什麼讓救護車超車....
不知道你駕照是怎麼考的??

只想知道那些在內車道嫌人家車慢的

有幾個超車後轉到外車道行駛

符合他說的內車道是超車道



VT-Marco wrote:
所以照您說法就是大家...(恕刪)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支持超車道(內車道)要讓道
什麼人能升到高位, 就代表這間公司的文化。
viewlife wrote:
只想知道那些在內車道嫌人家車慢的
有幾個超車後轉到外車道行駛
符合他說的內車道是超車道

我是~~(舉手)

雖然我對龜車氣到不行
但超過龜車一定會回到中線
要讓龜車看看什麼是正確的超車道使用方法

但大部分龜車還是會繼續龜他的超車道
只有極少部分的車主會發覺自己"block"住車道不妥當而回到中線

龜車之所以會成為龜車有太多主觀和客觀的因素
我已經將02-22974578/02-29092354存進手機了

以後再遇到要找人陪散步的龜車
就讓斑馬和紅單來對龜車車主進行再教育吧

相信大家都看過以下99/6/8雅虎新聞:

「台灣考照荒謬可笑」美商會批台駕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8/8/272vg.html
台灣人禮讓的美德,抓了方向盤上路全變了樣,會搶黃燈、闖紅燈、違規停車,再來個瘋狂大迴轉,亂切車道,還有其他亂象沒辦法一次說完,考場跟真實路況差太多。

交部:改變考照 提升不了駕駛文化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8/4/27203.html
台灣交通秩序亂,現在連國際刊物都專文討論。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表示,考照制度改變無法提升駕駛文化,公共教育和宣導再配合重罰及執法。不過,學者專家卻認為,考照缺乏路考,無法反映真實路況,駕駛教育不足。

台灣駕車何來禮讓?大車逼小車,小車逼機車,機車蛇行亂竄,行人最倒楣。
開啥麼品牌的車是駕駛人的身分表徵,所以開百萬名車的人就自認比較優越,其他車都需讓路?
別忘了,車子只是交通工具的一種,交通的順暢是需要大家的耐心、理讓,和小心。
難道就需要國外媒體紕露,才會覺得不好意思?

l0919022554 wrote:
內線道為超車道,在超...(恕刪)


+100..

雖然內車道為超車道

但不代表就可以違規超速

救護車和警車在法律有權在執勤任務時無限速

但只是一般車輛的話...請乖乖一速限行駛

不然等初試或是被取締

說難聽點

就算你家破人亡要回家撿骨...紅單你還是要吃的

P.S
不過還是有法律人情~但請不要濫用!
遇到龜速車,能超就超,不能超就等有超車的機會在超不就好了,坦白講龜速車不多啦,最多的就是愛鑽來鑽去的那種死白目,尤其下雨天又車多,喬好安全車距,就是會有車硬要擠過來,在測試我那台老車的煞車能力,還是考驗我的應變能力,保險一堆保最低的,出事就哭窮賠不起,你濫命一條,我車上可是一家大小...

不知道是我資訊太就還是怎樣,前幾天上台北,發現很多人過馬路是以散步的方式在行走,完全不鳥綠燈要右轉的車子,禮讓行人是沒錯,但馬路如虎口,加緊腳步過馬路不是較安全嗎??
SOULHEAD wrote:
在這篇中講到"高速公...(恕刪)


正如樓主所言"可悲的駕駛觀念"

讓救護車跟讓超速的車可以劃上等號

竟然還有人回應認為逼車是合法行為

難怪一高一堆牛鬼蛇神。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所以大家都來裝行車紀錄器來檢舉那些內線龜速車吧!! 如果有獎金提供的會就更好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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