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ki.lin wrote:你覺得最後是小偷笑還是你笑?現實生活中闖空門的小偷,或是偷車賊,幾乎都是累犯,因為被抓只要進去蹲沒多久就又出來了,還可以在裡面切磋技藝,累積經驗值咧…...(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就算了?
諾曼地 wrote:我只能說您時間真多啊...(恕刪) 如果你不是沒玩過, 就是沒被盜過, 不過這是個人喜好, 只是沒玩OLG的來這版上只能算路人.線上遊戲是虛擬的世界沒錯, 但被盜不是放給他開, 苦笑笑一笑就好的,就有案例是被盜又沒去報警, 不玩了, 放著不管, 結果, 被拿去當轉贓物用,沒想過已經不玩的遊戲, 還收到各地方警局的調查通知吧?
最終結果.......被告: 林O聰 吳O達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林O聰行使為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幫助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洋洋灑灑共41面的判決書.......我只能說好膽在來偷我網路的東西看看...........
MilkyWay wrote:幹的好~!!請問~賠...(恕刪) 前面好像有提到是遊戲公司提出訴訟的律師公司應該會處理賠償的話...我認為應該是一毛都拿不到吧很多竊盜累犯,進出監獄N次名下無財產,或是掛在別人那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沒用,因為收不到東西可以法拍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