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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去告的部分

引用自"奇摩知識家-杏花村 大大":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是「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侮辱」,乃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也就是使人難堪為目的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皆為侮辱,例如嘲弄及辱罵。
因此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已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見聞為要件,罵人是「妓女」,若沒有指摘具體事實,即屬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另外與公然侮辱罪類似的毀謗罪概述如下: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
綜上所述,個人主觀的認為,只是討論而已,無傷大雅,何須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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