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me1275 wrote:
前晚上一如平常,玩玩...(恕刪)
樓主可以查閱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可以向對方請求名譽上的賠償,並且請求回覆名譽(例如登報道歉)。
狠一點的話,就用刑法310條第二款<<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想告到最後,對方應該會抱著你的大腿求你和解吧,除非對方家財萬貫,有錢有勢......
網路上的證據是很難抹滅的掉的,所以要問候爸媽或者不雅的字眼,請三思

ROCK.HOWARD wrote:
我講我個人意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