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Burst wrote:
二手片(遊戲、音樂、影片)不得轉手這種觀念
可能還需要再多多推廣、教育
我不曉得你為什麼會認為這種「觀念」是屬於普世價值,
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實際上全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對於智慧財產製品的轉讓規定非常分歧。
以美國的著作權法為例,二手的軟體交易到現在為止也只有少數判例,
不同判例對於法律條文的解讀也大相逕庭,整個就是一個灰色地帶。
個人對這件事的意見是:
如果遊戲可以「安裝」到機器上、之後就不需要遊戲光碟,
亦即遊戲光碟只是「載體」,那你付錢買這個遊戲就是只是買「授權」,
這種狀況就不能買賣,因為你不能在未取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轉移授權。
但是如果遊戲只是安裝「部分」資料到機器上,之後還是需要光碟才能執行,
亦即機器上的只是遊戲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資料」,那你付錢買的就是遊戲光碟這個「重製物」,
這種狀況沒有道理不能買賣,因為智慧財產權人在賣出光碟時就已經喪失對「重製物」的散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