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是有其限制的。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 23 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
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
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 3 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 4 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
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簡單來說,商業口頭上都會說是贈品,但實質並不是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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