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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3畫面靜止大當機,才四天,太誇張吧!!(3/14 1樓更新,已解決)

話說小弟四天前終於入手夢昧以求的ps3了,
二話不說,馬上買了超想玩的惡靈古堡5及雷霆4、密境等,
沒想到真正的遊玩時間才不到二天,
惡靈5居然玩到一半畫面整個靜止,等了半小時不動就是不動,手把也完全無法操控,
試了數十次婁試不爽,
現在只要一進入關卡,不到30秒畫面就會完全靜止,完全無法玩
隔天再試也是一樣,
試了雷霆4有好一點,但也是當!!

小弟已經非常注重散熱了,也格式化重新安裝再玩,
但完全沒改善,
店家也無法解,只好叫我送原廠。

小弟想請教各位神人,有聽過這種狀況嗎?
或是如何處理的呢?

老實說,小弟真的很想跟店家直接換貨,畢竟才買四天就發生這種狀況,
內心的真的是萬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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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更新,已解決

既然發文了,來跟各位交待一下進度:

問題發生後,小弟本來想溝通看能不能直接換機,
但業務承諾用專案處理,快速幫我維修。

我想了想,我的目的是要機子完全沒問題,換機只是方法其中之一,
而且連檢測都沒檢測就要人家換給你,於情於理未免有點強人所難,
畢竟對方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用壞的,
不如等檢測完再來要求換機,
再說我有自信絕不是我的問題,於是答應送修。

送修後幸好沒拖太久,第2天就聯絡我了,2天還能接受啦
到了檢修站,
維修人員說完全找不出問題,
小弟不信,也當場試了一下,居然完全沒當機,
二話不說馬上開心的拿回家玩,沒想到.......居然馬上當機==
是家裡磁場不合嗎

想了想,口說無憑,
乾脆我錄影下來給他們看,免得人家以為我來亂的,
錄完馬上聯絡業務,
幸好這位業務非常熱心負責,晚上8.9點了還讓小弟拿到他們公司去試,
一試之下果然還是當,
在我們兩人不斷交叉測試後,最後還是找不到問題,無解

終於在一番折騰後,最後決定幫小弟換機(,畢竟有問題是有目共睹的,
所以前兩天在PS3的陪伴下,渡過一個愉快的週休,
而且.......完全沒當機

老實說,一開始當機時才買4天,真正玩才2天,
要在下送修實在無法接受,
若不是店家及這位業務的服務周到,態度良好,
在下一定不計代價堅持換機。

小弟是個先禮後兵的人,
這整個過程中一直理直氣平,沒有情緒化的抱怨,還會互相開開玩笑,
而幸好對方也表現出非常負責的態度,消除在下的不安,
雖然遇到這種事很煩人,
但好在彼此的態度沒讓彼此更煩心,
如果我當時一昧的反彈、發洩我不滿的情緒,
就算事情最後能解決,
但心理上一定不會比現在圓滿平靜,
我相信所謂的圓滿解決,是包括心理這層面的,
快樂真的是需要智慧。

雖然過程有些曲折,但還是很高興事情能圓滿的解決,
感謝店休還陪我檢測的店家,
感謝陪我檢測到10.11點的業務,
也在此感謝各位大大的關心及建議
2011-03-06 19:00 發佈
應該可以跟店家直接換新吧

才玩4天就會當機

7天以內不是都能換新嗎

還好我買都沒問題

但是PS3的散熱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沒這麼爛吧,我沒惡靈五,
我玩GT5跟一些遊戲都沒這種情形,
快拿回去換。
http://www.yourgamercards.net/trophy/2/tonykaiwai.png

飛觴 wrote:
話說小弟四天前終於入...(恕刪)


樓主是gt5同捆的嗎?

同捆的傳出很多災情了

趕工下的產品......
給樓主當參考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另外,也要請大家注意一下退換貨的相關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
沒有所謂的七日鑑賞期這種東西,
依消保法19條,只有「七日猶豫期間」。
消費者可在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或無條件退回商品,
不須負擔任何費用。若超過七日,則契約成立。

PS:現在因為大家都講以客為尊,
所以7天並不代表全部的店家都是。
有人3天、有人15天,.........。
當然也有比較有規模的公司,喊著30天內皆可退換貨。
(有的特價品是無法做退換貨的喔!)
請大家購物前,要看清楚標示、或問一下服務人員,比較保險。
2:消保法的七日猶豫期間,不是任何買賣都適用。
依消保法19條只有「特種買賣」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
一般商店的買賣,不適用之。
3:「特種買賣」在消保法定義的很清楚,總共只有兩種。
一種是消保法第2條、第10項的郵購買賣(含電視購物),
另一種是消保法第2條、第11項的訪問買賣(含電話推銷)。
換言之,一般大眾所認知的無條件退換貨,
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買賣的形式是屬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
才能向商家做無條件退換貨的要求。



換而言之..其實~如您ps3是去小賣店內直接購買,即不屬於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
退貨一定肯受刁難...況且目前彷間一般小賣店...是不太讓客人換貨的..(知名店家例外)

如果你今天是到xx3c...則變成可以換貨..因為它開出的發票上會註明..


建議您可到台灣sony..詢問此事該如何處理..因為他們是企業經營者..消保法也有相關規定..通常..是會處理的..不彷試試..

LEON HAUNG wrote:
給樓主當參考第十九條...(恕刪)


感謝大大如此詳盡的回答

我會再和店家及經銷協商看看的。
有嗎?我的也是同捆的,目前是只玩gt5和戰無3z,gt5掛b模式也掛好多次了也都沒怎樣.....

HP153 wrote:
樓主是gt5同捆的嗎...(恕刪)


不是同捆的哦,看來是機王吧

飛觴 wrote:
不是同捆的哦,看來是...(恕刪)

買到雞王+1...
LEON HAUNG wrote:
給樓主當參考第十九條...(恕刪)

你把消費者保護法針對郵購或訪問買賣的 "七日猶豫期間" 退貨規定,
擴大引申解釋為一般實體店面購買沒有 "瑕疵品退換貨" 的權利,
這樣是不對的.

依民法規定, 在商品有瑕疵時, 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
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
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
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
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瑕疵者,不適用之。」

Google 到的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因此, 如果樓主的主機確定為瑕疵品.
他是有權利主張換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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