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用Excel 做了一個粗步的統計。
另外小弟 這邊已有收到一些公文
第一份 6/8 由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寄來的
一、依xxx君98/6/5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辦理
二、本案依申訴人所述內容,權屬貴管,移請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卓處後將處理結果
副知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三、本案已例入人民申請案管考,請 貴處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處理
,並自移送之日起於45日內妥適處理完畢。
四、本案是否確為消費爭議,亦請貴局(處)一併注意認定,至紉公誼。
正本:台北市商業處
副本:xxx君
所以 應該是轉到商業處了,但是這樣的流程不知道是不是正常的,消保會網站沒有案件的流程說明。
第二份 由 6/11 台北市商業處寄來的
主旨:本處為瞭解 貴公司與xxx君因買賣 PS3 所衍生消費爭議案,請於文到後15日內檢附相關資料
或申復意見報處憑,請 查照。
一、依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年6月8日 北市法保字第0983xxxxxxx號函轉x君申訴資料辦理。
二、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
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及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
內妥適處理之。」請 貴公司依前揭規定妥適處理本消費爭議並依限將處理結果復知本處。
三、隨函檢附x君申訴資料影本一份。
正本:台灣索尼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xxx君、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費者服務中心)
第二份的意思是目前請 sony 在15日內要與我處理,並回覆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費者服務中心)
與台北市商業處 。
目前的進度就這樣,有大大可以指點 或是討論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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