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錯依照法律來說買受人的確有權利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也就是以下的條文,
民法第三六五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問題是,如果物之瑕疵是由買受人自己事後造成的呢?
誰來判斷?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假設你是做家具的,某人和你訂了一張椅子,
隔天一早,他上門來說你們的家具不牢靠,
一個晚上椅腳就斷了,
請問某人可以主張民法356條然後要求退貨嗎????
這時候的問題就變成,
你交付這張椅子的時候,
椅子究竟是好的還是壞的?
又或者材料施工上有沒有問題?
還是買受人自己使用不當?
亦或者是買受人的小孩跌倒,
不小心摔斷了椅腳?
如果妳們雙方對於究竟是誰弄壞的爭執不下的話,
就必須告上法院,但是這時候請某人就要自己想辦法舉證,這東西一開始就是壞的,
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的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所以就算你告上消保會也沒有用,
因為不送回原廠拆機檢測前,
誰能夠說究竟是一開始就是壞的,
(只有天知,地知,你知的事情,在法律上等於沒人知道,
因為你是原告,你當然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還是事後人為疏失的損壞?
廠商只要咬定我必須先檢測以釐清責任歸屬,
你找消保會也沒用,
而且消保會也不會替你背書說,一定不是你弄壞的,
所以這個例子下想要引用這個條文?
我認為"十分有難度"
所以想要七天每費退換貨,
第一就是找電視購物,網路,郵購這三種通路,
依法七天內他就是要讓你退貨,
不給你退他就要罰錢,
而且消保會一定會跳出來,
因為這和責任沒關係,
當然啦,如果你退貨的東西有問題,
或是享受到的利益,
對廠商造成的損失,
其實廠商還是有權力請求的.
第二就是找有七天每費退換貨的店家,
最好要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店家.
steve5 wrote:
修正一下法律觀念,沒...(恕刪)
不好意思,您說的都沒錯,但我看了您的舉例還是覺得怪怪的,難道消費者要承擔自己能力之外的檢測瑕疵責任嗎?
買來一台ps3,消費者能做的頂多就是當場開機、放進光碟、看能不能讀,至於更深入的檢測,既非消費者能力所及,更不是該由消費者承擔因此產生瑕疵的責任。
而本案從資訊展廠購回之全新機,如果當場沒有開放讓消費者測試機器,或是業者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可以測試機器(雖然有些實體店家會讓消費者試機,但情況不同,不應類比),難道消費者就該承受機器本身的瑕疵,或是交給業者這個球員兼裁判者來判定就是瑕疵如何發生?
這是我看到這邊的疑問,消費者是否即該承受如此不利之地位?消保官或消基會對此情形當真無能為力?
剛剛翻找到民法第356條之規定,感覺似乎可以援引作為保護此案消費者之條文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個人感覺,消費者作為買賣交易行為中弱勢的一方,檢查瑕疵的責任,難道仍該繼續按照過去當事人平等原則來處理,而不去考慮消費者面對的是一個跨國企業,強弱對立如此巨大的事實。
消保法畢竟是給予消費者一些權利的保障,不過從這個例子看起來,立法者還有更多的努力空間。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hyper5_ae900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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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請導正一個觀念
不管是你去店家買什麼實體的東西都一樣
七天內不良 店家不見得一定要換新的給你 只能送修 有的是原廠規定
你想害店家或賣場被索尼斷貨嗎...(怒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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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看到這一段個人完全無法同意...原來原廠的規定比中華民國法律還大...
本來應該據理力爭的東西,弄到跑維修流程,而且還是連用都不能使用也沒用過的物品!
竟然還有人說是買的人有問題,不遵守原廠規定所以店家不換給他是對的?不覺得很可悲嗎?

原廠的規定也要合時合宜吧,很多事是可以"挑戰"的,就看樓主願不願意罷了!
你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源自兩個動機:
性衝動和成為偉人..........佛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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