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承 wrote:
若是文字混淆了消費者...(恕刪)
我是有玩贏過SONY,
同樣是網頁廣告瑕疵的問題。
預購MP3隨身聽,
收到的時候卻沒有廣告圖上兩個明星戴的耳機,
只有隨機附的超簡陋耳機。
我反應之後網頁也是馬上就加註了警語,
客服一開始還只想用小禮物打發我,
不過我很堅定的告訴他:
「我只要你們依法律規定做到廣告的內容」,
於是我拿到了兩組價值近千元的耳機。
請愛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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