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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租PS3遊戲片的嗎?

MP2500+ wrote:
消費者買軟體『通常』...(恕刪)


這裡可能要補充一下。

租跟轉賣(包括交換)是2回事,租的問題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人的出租權,
前面有大大已經說過了,問題較大。

至於轉賣或交換的話,則是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散布權,就此點,
妳若是買了正版遊戲之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是國內耗盡原則(或第1次銷售原則)。

換言之,如果在國內買來合法正版,是可以轉賣或與他人交換的(=散布行為),不會違法,因為本來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在第1次銷售後(就是廠商在第1次賣給消費者時),就耗盡了,白話點講,就是沒了,所以光碟或遊戲擁有者可以自由轉賣、交換。

也就是說,雖然那塊PS3遊戲光碟的所有權,和他的著作財產權,是2回事。但在買來後,所有人確實可以以物主的身分去交換、買賣。

結論,在國內買賣、交換國內買的二手遊戲、光碟等,沒有違法。
Cajin wrote:
因為本來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在第1次銷售後(就是廠商在第1次賣給消費者時),就耗盡了,白話點講,就是沒了,所以光碟或遊戲擁有者可以自由轉賣、交換。

也就是說,雖然那塊PS3遊戲光碟的所有權,和他的著作財產權,是2回事。但在買來後,所有人確實可以以物主的身分去交換、買賣。

結論,在國內買賣、交換國內買的二手遊戲、光碟等,沒有違法。...(恕刪)


就我的認知而言
光碟只是軟體的載體,遊戲之所以能賣得那麼高是因為軟體的授權所至。
既然權力已經被消滅了,就不應該再次拿出來販賣。
不能因為消費者有光碟的物權,就能不管智慧財產權。
☑發問者發誓會在問題排除後回版上回報,否則連續三天大便都不順暢。
我記得國內百事達有出租還是交換遊戲片的展示櫃噎
只是最近去都沒有注意那邊∼不知道還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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