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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手遊戲退款,請評評理

花見小路 wrote:
在此陳述一拍賣事件一...(恕刪)

不要屌他
買二手的要求還這麼多
便宜有便宜的道理
請他去賣全新的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金屬氧化半導體場效電晶體"
小弟在網拍賣二手都有一習慣性

只要提及新舊程度,一定會詳細說明"個人認為XX成新,完美主義者請不要下標"
新舊各人定義不同...被這樣刁只能算大大經驗不足...
賣場等同合約。多加些保護自己的文字敘述是必要的
消保法規定非當面完成之交易,不論任何理由,猶豫期七天內無條件退貨,運費由賣方負責。

看樓主要不要搞剛一點,寄個存證信函過去也可以,不過到時候可能收個負評,或是人家背後比較大尾反過來約樓主喝咖啡。
管它是什麼超級世界霹靂無敵大狗鏡!便宜貨萬萬歲!
masaka wrote:
消保法規定非當面完成...(恕刪)


消保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這條規定是對公司企業限制(B2C),或是明顯大量在販售的個人

單筆單筆的個人小額交易是不適用於消保法的鑑賞期(C2C)

也就是無法可管

除了合解

頂多你可以用詐欺去告賣方

但是為了一片遊戲告上法院

鐵定會被法官訓斥為何不私下合解
法律不是給他這樣用的
除非你的拍賣有詐欺嫌疑
不然他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該賣方在電玩店工作3個年頭
以一般電玩店與一般玩家評定方式
評斷遊戲外盒為8成新

不過該賣方最後認賠
匯了390給買家
並不是賣方自認為理虧

而是因為
買方引用法條: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買方揚言:
若賣方只退350,買方會做"匯回給賣方"的動作,再採取法律行動

賣方真的怕了
遊戲拿不拿的回來是小事
沒退390恐怕真無法脫身

相較之下,尊重規範的顯示器,更值得被尊重
masaka wrote:
消保法規定非當面完成...(恕刪)


這也能扯上消保法?這是二手買賣不是公司行號賣給消費者好嗎?二手買賣也沒有七天的審閱期。
全面對抗耶...

我買全新才$390(BEST版)

其實買二手的買家其實心理都該有個底,真的不放心就親自當面驗貨,雙方都有保障...

最近有收純日版的傾向...偏偏純日版的價格動輒2.3千大洋

所以都在拍賣尋找看有無二手的純日版撿便宜...

像是最近有收人中之龍3和惡靈古堡5的純日版,二手價格各一張小朋友就能搞定

為了這兩片面交驗貨,大老遠從家土城騎車到捷運昆陽站和汐止火車站...

現在買PS3遊戲已經歸類成三種...

純日版(語言只有日文且有特典與限定版)

亞版(唯有中文化才會買)

純美版(語言只有英文且有特典與限定版)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

惡名昭彰中文版死都不放萬電劍供人下載,我只好買美版去美國PSN下載免費的萬電劍
四小昕 wrote:
這句話我笑了這賣家i...(恕刪)


感謝大大的支持(大誤 )

樓主甚至可以合理懷疑買方是買來copy做盜版的
嚴禁被勸敗、敗家之行為~"~
花見小路 wrote:
賣方真的怕了
遊戲拿不拿的回來是小事
沒退390恐怕真無法脫身...(恕刪)


無言到爆炸,買家遊戲還沒寄回來賣家就退款這說的過去嗎?

最初賣多少本來就是退多少,鳥都不用鳥他,該賣家作法分明姑息養奸,

這種方式不是叫解決問題,是恐嚇!是來找麻煩的,

就是吃定賣家是隻軟腳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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