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田二路>_< wrote:
智慧財產權分的很細,...(恕刪)
是嗎?
請問一下分的多細呢!
可不可以請大大你PO連結或是說明一下呢?

而且我是說遊戲交換
跟妳說的DVD出租或是購買後公開播放有何關係呢?

遊戲交換後也是在自己家裡面玩樂
外面來說除非你有設備
要不然要怎麼公開播放
照你這樣說的話
PSP或是NDSL這種主機也不可以拿在路上玩
因為你在外面玩就是公開播放啊!

所以請你回答別人時不要文不對題

妳這樣的比喻真的.....

在來遊戲交換在台灣是行之有年的方式
早期沒代理商就算了
現在已經幾乎各家都有代理商
那怎不見那些代理商出來抓或是要告呢!?
所以不要在繼續凹下去了
謝謝
Canon EOS Kiss Digital N + EF-S 18-55mm F3.5-5.6 II
但至於所有權人(廠商)要不要採取行動是各家廠商的自由
話說個人拿著行動裝置播放廠家軟體,無意間被周圍人群看見
那不違法,因為你沒有蓄意公開播放
法官也沒那麼白痴,這樣就判當事人有罪,這樣相當不合乎情理法
我在等公車,坐捷運,休息喝咖啡當然可以玩自己的隨身設備
除非坐飛機將要或正在起飛,環境有限制不能使用電子產品
再說廠商也不可能因為這樣起訴這個人
公司講求利益,他必須設想起訴個案所花費的成本
(造成社會大眾負面觀感也是成本損失的一種)
公司人力資源、社會評價及勝算機會
(勝算等於零,全世界案例沒有這樣被起訴成功的)
再者公司規模夠大的話,怎會做這麼沒格調的事
這麼鳥毛,不合情理,世界各國民眾肯定反彈而為公司帶來負面效果
舉例說很多唱片行公開播放音樂、影片其實都算違法
為什麼廠商不起訴,這就算是蓄意公開播放了吧
對,沒錯,這的確是違法事實
但對廠商來講也是一種相對的廣告不是嗎
而台灣早期卡帶租借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就現今法令來認定作假設好了,假設此事件為違法事實成立
以當時社會經濟狀況來看,日本跨國起訴小商家
結果告營了,能賺多少錢回來??
台灣當時的電玩市場比起其他大國本來就不佳
再這樣一搞,大家都不敢碰了,進而失去更大的市場.....
如果換成現今的百事達他敢這樣租的話
肯定不到一星期絕對被起訴,絕對告的贏
話說回來有看過Y拍有人出租遊戲片子,這如果被廠商看到的話,頂多應該就是存證信函警告要你改正
,不然廠商不會搞這麼大一個事情耗費人事資源來要你賠錢的,還賠不多才慘,除非真的太過猖狂而越租越多,個人變店面....還連鎖兩三家,而惹惱了廠商,這時候他當然要你賠囉(絕對超過千萬),因為賺的錢其實都是侵犯權利賺來的,有店面還連鎖他絕對會想盡辦法把違法商家榨乾來彌補廠商本身過去的損失....
stf1200 wrote:
其實花田兄所述皆為真實,在法律上來講是這樣沒錯
但至於所有權人(廠商)要不要採取行動是各家廠商的自由
感謝喔。
stf1200 wrote:
舉例說很多唱片行公開播放音樂、影片其實都算違法
為什麼廠商不起訴,這就算是蓄意公開播放了吧
對,沒錯,這的確是違法事實
但對廠商來講也是一種相對的廣告不是嗎
唱片公司都是會送唱片公司認同的公開播放帶給唱片行播放,就只能播放該帶。
如果想要拆販售的光碟播放,也要得到廠商同意。
基本上只要詢問業務,都是會答應的。
重點在於要先告知廠商。
stf1200 wrote:
而台灣早期卡帶租借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就現今法令來認定作假設好了,假設此事件為違法事實成立
以當時社會經濟狀況來看,日本跨國起訴小商家
結果告營了,能賺多少錢回來??
台灣當時的電玩市場比起其他大國本來就不佳
再這樣一搞,大家都不敢碰了,進而失去更大的市場.....
早期只要在智慧財產權實施之前都是沒有違法的。
而日本,台灣與日本沒有簽訂智慧財產協定。
只要台灣沒有但代理商,日本是管不到台灣,也就是為什麼
沒有版權的日據DVD可以如此公開的販售。
stf1200 wrote:
如果換成現今的百事達他敢這樣租的話
肯定不到一星期絕對被起訴,絕對告的贏
所以那個39元線上出租的網站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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