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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一樣的錢卻沒得到該有的尊重 SONY看不起人 (今天的首賣會)

GaGA wrote:
就算會勝訴好了
但花的錢可以買不知道幾台PSP了吧... ...(恕刪)


PSP一台算五千元好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加上買張狀紙的錢,應該一千一百元有找。而且,通常訴訟費用是由敗訴的一方負責。勝訴的一方等於是不花一毛錢。

訴訟要花時間,請律師要花錢!?訴訟標的十萬元以下的訴訟是依小額程序,法院備有制式化的狀紙,把原因事實填進去就好。只要會寫字,大概就會填,不需要寫長篇大論或是文言文。倘若真的不知道怎麼寫,法院也會有參考的範例。這件事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麼花錢和花時間。

所以,別再相信那些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花田少年郎 wrote:
看看官方公告
http://asia.playstation.com/tch_tw/index.php?q=node/1725
1) 主辦單位將於2007年11月11日中午12:00準時發放號碼牌,當日14:00首賣會開始時,將以此號碼牌決定是否能購得限量豪華組合包(清透黑/陶瓷白)與獲得首賣會限量特典。
2) 請玩家至現場延著排隊方向,發放碼號牌時如人不在現場,將視同棄權。
3) 排隊的玩家若需暫時離開隊伍,請務必告知工作人員,並出示證件供工作人員登記資料,以便於再次入隊伍時作身份核對。*暫時離開隊伍以30分鐘為限,逾時者將視同棄權。
4) 號碼牌如遺失,恕不補發。
5) 抽獎時間為2007年2007年11月11日16:30,主辦單位有權視現場狀況略作調整。
6) 抽獎時,得獎者務必在現場,若不在現場將視為棄權。
7) 中獎者應於期限內提供身分證影本領獎,逾期視為棄權。
8) 所有獎項不得轉讓或折抵其他代用品或金額。
9) 如遇不可抵抗之因素,主辦單位保有調整獎項之權力。
10) 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之處,請以現場公告為主。

哇.....你不在耶...



看來
他真的不在耶

樓主標題要不要改一下啊
醬子真難看

cake0528 wrote:
希望SONY及訊源能支持你的消費者一個公道
如果真的為了省那一點點庫存的獎品
那就不要送好了...


樓主也給SONY一個公道吧
而不是都沒查清楚就上網來批罵SONY....
IG:imkimifa
"花一樣的錢卻沒得到該有的尊重 SONY看不起人 (今天的首賣會)"

我想... 你要先看得起自己 別人才會看得起你吧...
樓主應該先改一下標題了..
既然SONY都已經有說明了..
第6條:人不在現場.視同放棄..
那你離開時就已經放棄權力了..
SONY作法是正確的..對他人也是公正的作法..
否則大家都將領獎卷交給一個人不就好了..
這樣感覺失去了獎券的意義了..
1) 遊戲規則寫得很清楚,本人要在現場,不好意思,所以您朋友不能代領。這是你自己沒有注意到活動規則的問題。

2) 既然是Sony的活動,你應該去跟Sony爭取,而不是在這邊罵Sony....不過上面那條都成立了,你去爭取也不會成功...

3) 這就是人參,你沒有多拿到一台PSP的命....


水鏡先生又曰:『單眼單車小孩得一,可散盡家財;三者兼得,可終年赤貧』
搞半天根本就是樓主沒弄清遊戲規則還上來報怨
既然本人不在現場
本來就視同放棄
很多現場抽獎活動都是如此
沒什麼好奇怪的
要人尊重你...你尊重遊戲規則與對方了嗎?
合理的維護自己應有的是我們消費著的權益
不合理的...你只是個奧客
這..........樓主

您改一下標題吧.......

也請各位不要太生氣啦........





就當作小朋友鬧脾氣就好了...

算算PSP也不是小錢....

沒拿到當然會嘔....

不過自己的過失也不該歸責於主辦單位.....

下次注意清楚條款就好了

得一次教訓學一次乖......





大家就息怒停止吧
數位生活是侵蝕我們生活的惡魔,但是我卻甘願出賣給它...給我數位其餘免談
果然是小孩子脾氣,巴哈也發了一樣的文。

先搞清楚自己的權利跟義務再來抱怨行不行?
樓主你乾脆說你那張獎券給你朋友就好了,
明細沒規定獎券不能給別人,
你給的你朋友視同是你朋友的,
理論上來看應該沒有理由不能領獎。


換做是樂透彩頭獎,他有說不能家人代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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