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惜買10000送1500的購物金活動結束了..
一般的買賣,除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賣家是否觸犯詐欺取財,確實在解釋上有許多模糊地帶。
例如買到泡水車,如果車商堅持他們真的不知道這台有泡過水....
你可以說依他們的專業怎麼可能不知道等等.....
但是我們的刑法,是要講求嚴格的證據,而且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是一個重點
任何的說法縱然可以懷疑、推論這個人有詐欺嫌疑,但是是否足以可以讓法官形成心證,這又是另一個問題
我再舉一個例子,洪仲邱在地方法院的判決宣告,所以有人已經預言案件若是由軍法移交給一般普通法院審理,結果未必能如洪家人的意.....
我只是想說,你當然可以去警察局提告給對方一個教訓
只是站在我的角度來看,如果僅僅是因為對方買賣前後的理由不一致(證據證明力不足),而對方又堅稱他真的不知道這是二手(主觀上難以認定具有詐欺意圖),根本是毫無定罪的空間。
這不是在辯論,我說的也絕非是定理,只是提供大大另一個思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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