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423196 wrote:
可以考慮用七天鑑賞期...(恕刪)
很棒的建議
剛剛正要衝動打電話時突然想到
微軟有台灣微軟 所以適用台灣消保法
可是SONY也適用嗎???
下面是我找到的法條
網路刷卡購買 也包含在郵購或訪問買賣嗎???
網路購物是屬於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郵購買賣的1種,享有法定7天的解約權,網路刷卡後,在業者送貨到家7日內,可以向業者要求解約退貨,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並通知發卡銀行先將該筆帳款列為爭議帳款或扣回,以確保權益。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