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是在"某召喚獸"網站wii版之前炒的沸沸揚揚的問題
有鑑於版上出現了類似的主題
但是會翻後面文的人似乎不多,所以另開主題
我把之前那討論區討論出來的貼出來好了
這篇文是該網站cyl313大大熱心找的資料
首先,小弟(cyl313大大)所下的主題,僅限於「改機」...
理由是:盜版的違法性理應無可置疑,故不需要再多作說明!
重點應在於「改機」...!
所謂電視遊樂器的「改機」,係指於主機中加入"改機晶片"...
透過該晶片能規避主機的防盜拷辨識機能,藉以執行盜版光碟!
眾所皆知,目前的家用主機、甚至掌機...
都有所謂的「防拷貝系統(copy protection code)」!
這系統乃用以限制和防止未經授權遊戲光碟(如盜版光碟)的執行!!
而合法的正版遊戲光碟,其內則包含區域碼的亂數訊息,即「防盜拷碼」
以便於遊樂器主機內建的「防拷貝系統」檢查該「防盜拷碼」
當遊戲光碟置入時,主機會讀取內含於正版光碟內的「防盜拷碼」!
若未讀取到該「防盜拷碼」,則不能執行該遊戲光碟!!
且「防盜拷碼」不能以一般CD/DVD複製機或CD-ROM燒錄機複製!
故盜版光碟內並無該「防盜拷碼」!!
因此,才有上述的"改機晶片"...
俾透過"改機晶片",而能修改遊戲器主機,使其能執行盜版光碟...
藉以規避上述「防拷貝系統」提供之機能!!
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及
第2項: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其中,所謂的「防盜拷措施」...
可參閱同法第3條第18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所以,法條所定義之「防盜拷措施」,即為上述遊戲器主機內鍵的「防拷貝系統」!
故根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
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是不可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其防盜拷措施的!!
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90條之3第1項:
「違反第90條之1或第80條之2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須負民事責任!
且著作權人可對之主張同法第84、88條之1、89條之1及90條之1等規定所賦予的權利!
然而,若是將破解、破壞或規避該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予以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時...
即觸犯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之規定!
由此可知,小賣店為玩家提供改機之行為或服務,即已觸犯該條所規範之情事!
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
所以提供改機服務的店家是需負擔刑事責任的!!
而民事責任的部份,則同樣有第90條之3第1項的適用
並著作權人亦可對之主張第84、88條之1、89條之1及90條之1等規定所賦予的權利!
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文: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故觸犯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
其雖有刑事責任,但能對之提起告訴者乃限於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
一般人無告訴之權利,而警政、檢調等單位亦無權逕以提起偵辦的...!!
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執行改機的將會觸法
請大大再看過一次吧......
至於玩盜版片犯法是一定的那不用講
丟個問題,請大大解答
有些人會備份遊戲來玩(用正版備份)
遊戲公司也不反對個人用的備份
但是如果是有防盜拷的片子
執行了備份這個動作之後,是不是也是犯法了??????
現在的片子幾乎都有防盜拷措施,那是不是連備份都不行了???
不要說有燒錄機會讀使用者腦波來判斷用途之類的
那這樣"玩備份片"本身也算犯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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