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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下改機可能觸犯的法條

不想引言~~~

F大從改機凹到盜版軟體凹到唱歌。
然後你想證明什麼,證明「在家裡唱歌不犯法」所以「改機」、「盜版」行為不犯法?

如果法律邏輯可以那麼簡單的推理,那麼我們背法條就不用背的那麼辛苦了......

要來凹歌哦,基本上音樂著作,不,所有的智慧財產權依性質,有「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當然還有其他的財產與人格權)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 26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
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今天你買回家的唱片,不可以重製逾越51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不能錄音或是COPY,這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今天你如果要開演唱會唱某首歌,那麼是「公開演出」,著作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


我說過了,你的文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沒有受過基本的法學訓練,錯誤錯的太多連吐嘈都不知道從何開始。
比方說
1、著作權法裡的「公開播送」權一定是指經過傳播媒體放送的行為。你自己唱歌除非被播送到全國,不然根本與「公開播送」權毫無關係。
2、「唱歌」從來都不是「重製權」,著作權法上面對於重製的定義是什麼,對於「公開演出」的定義是什麼,不要再凹了,法條就寫的很清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你可以再繼續說你在家裡唱歌是一種「重製」行為沒關係。我剛剛舉的都還不是什麼學說或實務見解,都是整部著作權法一望即知的東西,在要跟人家凹之前,老師有叫你先去作功課,你不聽嘛!
依據個人在智慧財產權(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保護法)上的了解,說明以下幾點

著 作 權:自創作完成時便具有著作權且不受到國別限定。
保護方式是其表現的態樣,但無法保護依據表現態樣所完成的實體。
舉例說明:光X機車的引擎設計圖,著作權保護的是"設計圖"這張紙,而不是依照設計圖完成的"引擎"實體。

專 利 權:需經過申請後核准,才在該申請國具有專利權。
保護方式是依照申請專利範圍來實施的實體。
舉例說明:光X機車的引擎專利,專利權保護的是引擎實體,而不是引擎"設計圖",也不是引擎"照片"。

又根據專利權耗盡原則,消費者購買專利產品之後,被購買的那一台(不是全部喔)專利權便屬於購買者所擁有。

因此,當你買下WII XBOX PS3 你想要修改硬體、修改軟體都可以
(改成遙控器、改成動態模擬器、改成多媒體播放器、改成超級電腦、.....不論是任何天馬行空的想法,
只要你有辦法做到)一定不違法,以上完全符合智慧財產權的規範。

工具本無罪,大都是因為使用者的行為而被認定違法。
舉例來說:一把刀拿來切菜,就是菜刀,沒有違法之虞;用同一把刀殺了人,菜刀變"兇刀",刀還是沒犯法喔。
換個角度:微軟抓盜版,都是因為軟體沒有版權,侵犯軟體著作權,而不是因為PC可以執行這些軟體而犯法。

也就是說,當你使用修改後的WII執行了"非法程式",所侵犯的是軟體的著作權,
而不是WII可以執行該程式而違法。查獲盜版軟體所侵犯的也都是該"軟體程式"的著作權

總結:回應主題~~~改機一定沒違法~~~
回到原主題好了。
老實說如果要論這個爭議,我是贊在肯定論的見解。

原因其實第一個看法條跟公文

第 80- 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下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經智字第09504601270號令發布

一、 本認定要點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所稱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及第二項所稱破解、破壞或規避,於本要點中簡稱規避。

三、 下列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非屬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一)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
(二) 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
(三) 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下略)


再加上,本條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盜拷。老實說我覺得改機晶片或改機行為被視為合法的機會不大。
「至於有沒有人捉」「會不會捉」那跟合不合法是兩碼事
http://hsuans.com
shemeiya wrote:
因此,當你買下WII XBOX PS3 你想要修改硬體、修改軟體都可以
(改成遙控器、改成動態模擬器、改成多媒體播放器、改成超級電腦、.....不論是任何天馬行空的想法,
只要你有辦法做到)一定不違法,以上完全符合智慧財產權的規範。
...(恕刪)


關起門來自己用,本來就跟專利無關,但是您提到修改軟體硬體都可以,就怪怪的。

1. 會違反授權條款,所以消費者可能會失去繼續使用的權利,一般軟體的終端使用者授權都會禁止這類修改行為。當然廠商可能很難抓到並且取消您使用的權利,但是若造成廠商的損失...

2. 本串前半有些討論,迴避防盜版措施這個行為,本身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就算不管遊戲,遊戲機本身也含有相當數量的韌體與硬體,通常都禁止使用在盜版片上。

一點淺見供您參考

hsuans wrote: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hsuans大大您好,
想再請問
遊戲片分區應無關盜拷
買來的非本區版本也是正版
如果因為這樣而去規避分區限制
也算是違法嗎?

再分成兩個問題
1. 如果改機後,可以讀取他區片子,但無法讀盜版片.那是否違法?

2. 如果想讀取他區片子改機但造成機子可讀取盜拷片,但並非意圖規避防盜拷,也無使用盜拷片.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呢?

謝謝您
LiuPh wrote:
hsuans大大您好...(恕刪)


1、著作權法據我所知,並未對於分區的限制有相關的法規,從這邊所謂的「防盜拷措施」而言,就像您所知一樣,應該是沒有適用的餘地。著作權法限制的基本上是「正版」的流通,既然「破解區碼」本身仍然是使用正版軟體,應該沒有盜拷的問題。

2、問題是,wiikey或其他「改機」的晶片及其方式,其主要目的究竟係規避(基本上「規避」這兩個字給了司法很大的裁量空間)分區使用? 亦或是用非正版軟體進行遊戲? 衡量法條及其說明要點,個人認為即使有規避分區的功能,然而wiikey的「主要功能」仍然是防盜拷的規避措施。

就像您說的,如果今天類似八大在dvd player上所作的強行分區限制,然而許多廠商仍然直接在出貨前就開放全區的動作,理論上應該是無著作權法的適用,所以dvd player使用全區影片既然是合法的,如果改機的功能僅止於「破解分區」的話應該以現行法而言無違法之虞。

不過其實各位要體認到一件事,那就是著作權法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為了在智慧財產權人、擁有智慧財產權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法益權衡,著作權法整體傾向於企業,但是「合理使用」的規定傾向於消費者,而且這部法律一向受到美國的影響甚深,因此,如果哪一天著作權法修法將「破解分區」也列為違反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我也不會很意外就是了。但是,破解分區固然是對於消費者的權益有限縮所以會存在法律上的爭議,但是「使用盜版」這樣的行為無論如何都沒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可言,這應該是毫無疑義的就是。
http://hsuans.com
rebels wrote:
關起門來自己用,本來...(恕刪)


WII的硬體可以用著作權保護嗎?
答案是不行,著作權中並沒有"實體電路(硬體)"的保護,若有也僅保護"電路設計圖(紙張或電磁紀錄)"。
電路設計圖一定用著作權來保護,實體電路只能用專利法(不是積體電路保護法)來保護硬體的設計技術。
可獨立運行之積體電路(IC)才可申請積體電路保護法來保護該顆IC的電路。

根據專利權耗盡原則,消費者購買專利產品之後,被購買的那一台(不是全部喔)專利權便屬於購買者所擁有。
也就是說,WII的硬體修改只會~~尚失保固~~但不違專利法

WII的軟體可以用著作權保護嗎?
答案是可以,著作權保護"軟體程式",保護的是"軟體程式原始碼的表現方式",通常是用紙張或是電磁紀錄。
這也是各軟體得以主張權力的早期方式,但也是效果最差的方式。
因為軟體需於硬體上執行,一但進入硬體工作便離開表現方式,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

WII的軟體可以用專利權保護嗎?
答案是可以,專利可以保護依附在硬體上執行的軟體,如此便可彌補著作權上的遺憾。
這是目前廠商最常用的方式,所受到的限制是該軟體會被規範在特定硬體中。
換個角度說,在同一硬體使用不同軟體是可以的。
也就是說,WII的軟體修改只會~~尚失保固~~但不違專利法

WII的軟體可以用軟體程式保護法保護嗎?
答案是可以,可惜的是台灣的法律尚未完成三讀,這也是各軟體商引頸期盼的新法。

總結以上:
1.關起門來自己用,本來就跟專利無關,<==這是有關的,因為該台的專利權已經是你的。
你可以自己怎麼改都沒關係,但是不能涉及下條所述事項。
除非該晶片及行為是你自行開發完成,但也僅能自己用,不得有銷售行為。
2.迴避防盜版措施,違反著作權法<==根據hsuans大大的文章,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均違反著作權。
也就是說:改機晶片和改機商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感謝hsuans大大的文章更加讓我了解著作權
亦感謝rebel大大的淺見及指正


hsuans wrote: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
,亦屬之。


本來是應樓主要求不想再跟你扯第51條!
但怕你又誤導他人,麻煩你再看仔細點。

在家唱歌給自己聽,的在家給自己聽這幾個字就已把公開演出給排除在外了!

是因為著作權法第51條已保護你在家唱歌自己錄音給自己聽,對詞曲並不構成侵權,
錄音一定要自己唱歌給自己聽,沒有錄音的只在家自己唱歌,自然不構成侵權。
雖然法條上沒明寫這一部份 ,但同屬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的範圍。

也就是若律師只弄到在家唱歌給自己聽的證據,
律師卻以未經授權公開演出這條提出告訴,我看檢察官看到也是傻眼....

扯完了! 以後不扯了!
但如果你真的是學過法律的人,最好再學學國文~
法律上使用的名詞可不能隨心所欲的解釋。
呼~花了一個早上,總算看完這一個有點偏題又帶著硝火味的討論串
小弟看完後,心裡有些想法,想提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
一、使用盜版軟體是否侵害著作權?
我想這是大家關心的一個問題,「使用盜版軟體」是否侵害著作
權,我想就現行著作權法仍應依具體客觀情形分別判斷,因為現 
  行著作權法並沒有汎將所有「使用盜版(重製物)」的行為,視為
  侵害著作權。
  (從本法來看,比較相關的條文有:
  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87條第5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
  使用者。」
  第88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93條第3款:「以第87條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  
  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但並沒有汎指一經使用盜版軟體就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民事或刑事
  責任的規定。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請不吝指正,謝謝。)

接著,「使用盜版軟體」的情形,舉例如下:
1. 使用盜版WINDOWS XP安裝於電腦。
2. 使用盜版PS或XBOX遊戲片。

(一)在上述1的情形,我想是「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因為一般在
使用電腦的情形下,不論是使用盜版安裝「WINDOWS 作業平
台」或者是「遊戲」,甚至任何盜版軟體,都必須將該軟體內容
「安裝」於電腦硬碟中,而這個「安裝」就是本法所規定的「
重製」。所以,當然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依照本法第88條
第一項及第91條之規定,應負損賠責任及刑事責任的。
(二)在上述2的情形,我覺得是「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依照上述所
說,PS或XBOX之類的遊戲機,是直接讀取光碟片上的電磁
紀錄並未將遊戲光碟的主程式「安裝」於PS或XBOX遊戲機
上,所以也就沒有「重製」的行為。
(三)那「使用」呢?依本法第87條第5款須將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才算構成該條侵害著作
權。反面解釋,如果只是「個人」、「家庭」未以「營業」為目
的而使用,是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的。
二、改機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我想法律是死的,但「事實」則千變萬化,非可一概而論。
  所以,仍應就整個「改機」的事實來觀察。
   
 1) 依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
   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
   公眾提供服務。」

 2) 就WII來講,現在的硬體「改機」方法,都是在光碟機
   上另行焊上一塊「改機晶片」,使原本只能讀正版的光碟機
   變成可以讀盜版片。(我的認知是這樣,是否有更深入的說
   明,有待大家補充。)

 3)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之相關問題

   依照上開經濟部的函示,他似乎是肯定「改機晶片」屬於本
   法第80條第2項所稱之「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
   ,所以安裝「改機晶片」是有可能該當本法第80條第1項
   或第2項的情形。
 4) 但是,我覺得有些疑問的地方是,所謂「防盜拷措施」,
   依第3條第1項第18款,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
   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
   其他科技方法。
   也就是著作權人有一個「著作」+「防盜拷措施」去防止或
   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例如,「商業資料庫」必須有密碼才可以「進入」該資料庫
   使用、收聽、收看、閱覽
   一片「音樂CD」加入「防拷程式」即禁止他人「重製」該
   歌曲。
    而「改機晶片」所破解的只是光碟機只能讀取正版的功能
   ,也就是說,「改機晶片」他破解的是「光碟機」,並非「
   遊戲光碟」。
 5) 再來,回到法條文字的意思,我們破解的是「光碟機」,
   而依第80條第1項:「…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
   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則:
   1.「光碟機」是「著作」嗎?
   2.「光碟機」有「防盜拷措施」去限制或禁止他人「進入」
    或「利用」嗎?
   第1個問題,應該是否定的。請參shemeiya在第112及
   第117篇的文章。
   第2個問題,我則認為否定。
   因為,「光碟機」依其商品的使用目的,本身就是要讓消費
   者透過其功能讀取光碟片。
   所以,「光碟機」是否設有「防盜拷措施」就事實上的情形
   來看,是有疑問的。
   再者,依據學說上的「科技中立原則」是否將光碟機的限制
   功能予以破解,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法,這邊可能也是有討論
   的空間

 6) 但是,如果「改機晶片」不是單純破解光碟機的功能的話
   ,這個基礎事實一變更,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就得另外再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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