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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下改機可能觸犯的法條

hsuans wrote:
呃~~~這樣吧。
我是膽小鬼啦,認為盜用別人軟體是犯法的,而您認為不會。

你可以找你的仇人告看看呀!幹嘛找我呢?

雖然我知道你告不贏,但被告還是很花時間很煩,要反告你誣告,能A多少錢也很難說~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你提的第26條 和在家裡的唱歌的例子,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在家裡唱歌根本就不是「公開演出」,
而是已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的私人的複製詞曲行為!
你把詞曲唱一次,難道就不叫複製?

同樣的,著作權法第51條也保護的私人的複製軟體行為!

而爭議點是51條的「在合理範圍內」的定義,這部份我上一篇已說過,不重覆再說!
WiiRockU wrote:
感謝你打那麼多字 ...(恕刪)


呃~~~您說的對。
我覺得我不應該在這邊浪費時間的......
http://hsuans.com
hsuans wrote:
呃~~~這樣吧。我是...(恕刪)


大家是上來討論的,不是要告不告的
更何況不是你去檢舉,檢方就有權隨意進入民家搜查
跟檢舉店家or公司,那情況可大不相同,開門做生意是很容易蒐證的


法律是有漏洞的,條款相互矛盾,說違法對說合法也對,就看你請的律師功力夠不夠了


改機、水貨...相關問題,看那個談論性節目願意做的,請那些專業律師來解答不就得了
*反正那些節目老談一樣的東西,丟個新題目讓他們去做吧!
flycode wrote:
因為在家裡唱歌根本就不是「公開演出」,
而是已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的私人的複製詞曲行為!
你把詞曲唱一次,難道就不叫複製?...(恕刪)
大家可以先冷靜一下, 就算討論立場有所不同, 在口氣上, 也可以稍加緩和, 不需要以額外加重情緒的辭句針鋒相對, 希望能夠創造更合諧的討論氣氛....法律也沒各位想像中的複雜, 只是「邏輯演繹」而已, 合乎邏輯者被接受罷了....

關於上面引言中的說法, 小弟必須澄清一下, 著作權法對於「複製」和「唱出詞曲」的定義: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五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上面說了, 「重製」(或俗稱的「複製」), 其要件是「有形之重複製作」. 什麼是「有形」? 要摸得到, 看得見的, 才能被稱為「有形」: 寫在紙上是有形, 拷成 CD 是有形; 但是......唱出來?....這就不叫有形了.....所以:

「唱出詞曲」並非法律上認定的重製行為.

那, 到底能不能在家唱歌? 這要先看「唱歌」這件事, 是屬於著作權上的哪一種型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九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當然, 「在家裡唱」可能不符合「公眾」的定義, 所以我們把上面的「公眾」「公開」拿掉, 剩下的, 應該就符合家裡唱歌的狀況了, 由此可證, 「唱歌」這個行為, 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演出」, 而不是「重製」.

好, 剩下的問題: 「在家唱歌到底有沒有違法」?

首先要界定清楚, 在此案中, 被我們認定的「著作權物」是什麼?
正解應該是: 詞, 曲, 以及原版 CD 播放出來的歌聲 (聲音)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五條的例示 (這裡就不再引了, 免得一大堆條文, 請自行查閱):
詞 = 文學著作
曲 = 音樂著作 (或有人將 詞+曲 合稱「音樂著作」亦可)
歌聲(CD) = 錄音著作


接下來,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合併以上「重製」的定義:
在家唱歌, 有沒有侵犯到「原作詞」的著作財產權? ---- 沒有!! (因為無形+未公開)
在家唱歌, 有沒有侵犯到「原作曲」的著作財產權? ---- 沒有!! (因為無形+未公開)
(若您覺得此見解不對, 應該有侵犯的話, 請說明: 是侵犯到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中的哪一條?)

剩下的問題在「歌聲」. 「在家唱出歌聲」, 有沒有侵犯著作權?

先由「重製」來看: 重製必須是有形的, 唱歌是無形的傳送(除非您錄下來), 所以沒有重製行為發生.....

接下來, 看看跟此案例最有關係的一條: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您唱歌, 您就是一位「表演者」, 原版的歌聲就是「既有著作」. 當您以自創的表演方式, 演出既有著作時, 您是在「創造新的著作」!! 換句話說, 根據第七條之一, 您不但沒有侵權, 而且法律還要去保護您唱出來的歌聲!! 因為您自己產生了一份新的著作出來 (假設您有用任何形式記錄下來的話).



到這裡為止, 都還不必援引著作權法第 51 條來答辯; 事實上, 在此情境引用第 51 條似乎不太正確 (44~66條, 是對「著作財產權」所能行使的範圍做出適當限制, 以免損害公眾利益. 但本案根據第七條之一, 根本尚未影響到原作的著作權, 所以毋須引用第 44~66 條之間的「限制條款」來排除其行使範圍).....
flycode wrote:
就是因為他還有販售的...(恕刪)


那這樣的話,我只能說:等你被抓就知道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對於很多事件你都要用自己的方法去解讀,去判斷,最後警察帶搜索票來敲你家門的時候,你再搬出這一套去跟檢察官說,或是跟法官說吧。

www.cycliving.com
我們很冷靜啊。

F大的觀念是他的觀念,我們沒有一定要矯正他的觀念。

只希望他的觀念法官跟檢察官能接受而已,不然萬一到時候他被起訴,還在法官跟檢察官面前搬弄他這套說法,我們也不能怎麼樣。

我們大概除了笑以外就是希望他早點醒來了。

說到這個,最好笑的是Flycode大大說到唱歌的問題:



唱別人寫的歌有沒有侵權?

那我先問個問題,唱歌重製了什麼? 重製了聲音?有嗎?你的聲音跟原唱不一樣吧?

那個聲音有被錄下來嗎? 沒有吧?

那麼,拿什麼去提告?

原告:報告檢察官,我某年某月某日聽到某某在唱我寫的歌,他侵犯我的著作權。

檢察官:有證據嗎?那他唱歌有侵害到你,對你造成什麼損失嗎?

原告:沒有

檢察官:#%@$^@#@....


今天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是為了"保護他人的權益",換句話說,不管你做什麼,只要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權益 ( 比如說在圖書館印了幾頁,回來研讀,嚴格講,要告是可以告,但是檢察官應該會罵原告太無聊,而不予成案 ) 基本上是不會成立的。


還有,法律是死的,但是起訴檢察官是人,法官也是人,每條法律條文,在檢察官與法官的判讀上都可以有不同,如果任何一個行為觸法就是有罪,那以後審判用電腦就好了,也就不需要法官了。

不過,這個改機的話題跑到這裡來,有點太遠了。


Flycode 大大對於著作權的觀念有很明顯的問題,麻煩你可以去請教專利或是商標事務所的專業人員,或是專門以著作權案件為主的律師,他們會給你詳細的說明,我想大大不會相信我們這些"只是有法律相關經驗"人士的說法,因此我便不再回應。

但是要呼籲所有看到本篇的朋友,不要以身去試Flycode大大的做法,如果對此也有疑問,也一樣可以去詢問
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在你要進行任何的軟體複製的行為前,請三思。

最後,hsuans 以及 raytracy 還有 WiiRockU 大大的觀念都很清晰,也都援引了正確的條文,希望各位01的朋友,在你使用各種著作物前,要多加以考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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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RockU wrote:
好吧! 我原諒你合解...(恕刪)


我後來才發現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了,所以我們之間的衝突(?)應該是沒了

也許正是那我以前沒想過的"灰色地帶"吧

然後我跟你剛剛好各持一半意見這樣





老實說

我還是一直很不懂flycode大衛什麼一直在人家提出相關法條時,就說人家無限上綱

而自己又提不出可以佐證自己言論的證據(法條)出來

然後還提出了你在家裡把一首歌從頭到尾唱到完,你也是對詞曲盜版侵權的!

不只離題,也是毫無根據可言

基本上
hsuans和Lanxlot5475大看起來都像是小有研究的人

也不是隨隨便便就丟出個條文就來賣弄的

而Lanxlot5475還算有經歷過著作權相關的案件(非事主)



基本上我開的這篇沒被鎖已經很奇蹟了

如果是違規我可以理解

如果是離題.................


很抱歉 我真的不是故意要離題 只是有人回應 感覺必須要回 回去 這種死人個性很難改

今天很湊巧的在我們處的虛擬討論空間 在遠端正發生類似同樣的事情

他們爭的是 是否要把相關破解資訊刊登在虛擬公共公開的討論區

新聞剛出來 可上ithome或taiwan.cnet看相關的報導


我很佩服 Digg的創始人之一Rose

引用taiwan.cnet的報導

Rose在另一篇blog中出面道歉。「你們的聲音我都聽到了,」
他寫到,「你們寧可Digg挺直背脊跟對方大幹一場,而不願看到我們就此屈膝遵從。
因此從即刻起,我們不會再刪除有關談論該破解的評論或文章,至於未來的後果,再說吧。」

Rose為了強調他跟網友站在同一陣線,還在標題中貼出破解碼。


Rose稍後證實,Digg不會變更網站的使用條款。

「我既然身為社交大站的創始人,我們自然應該重視社群的聲音與意見。」

他說,「這個站不只是我一個人的,而是社群在背後幫你推動,讓這個網站得以成功,
因此你當然得跟社群朋友一起合作,傾聽他們的聲音。」



個人覺得這麻煩其實可以避免 只要狠下心嚴行厲法 這些問題都不是問題

雖然會惹禍上身但創始人終於沒有昧著良心 而忘記上面那些紅字

麻煩後續要回應 請別再跟著我走錯的腳步 請討論此帖該討論的問題

這個回應 單單是我個人認為該貼出來給有回應的人看看 被刪也就隨它了 我也沒昧著良心就好





raytracy wrote:
「唱出詞曲」並非法律上認定的重製行為.

接下來,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合併以上「重製」的定義:
在家唱歌, 有沒有侵犯到「原作詞」的著作財產權? ---- 沒有!! (因為無形+未公開)
在家唱歌, 有沒有侵犯到「原作曲」的著作財產權? ---- 沒有!! (因為無形+未公開)

非也~~
那是因為著作權法第51條已保護你在家有形的自己錄音給自己聽,對詞曲並不構成侵權,
沒有錄音的在家自己唱歌,比自己錄音給自己聽更為無形,自然不構成侵權。

同樣的,你家裡錄電視/錄收音機/複製CD/複製軟體/複製文件..,也不構成侵權。

[/b]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詞 = 文學著作
曲 = 音樂著作 (或有人將 詞+曲 合稱「音樂著作」亦可)
歌聲(CD) = 錄音著作


而在家自已唱歌給自己聽,這是私人的行為,和什麼公開播送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根本就還不需要把著作權法第21條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唱權拿來用。

若有人覺得在家以私人機器複製軟體自己用是侵權,並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那麻煩先解釋一下,在家錄下收音機的音樂歌曲是否也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若要回覆我文章的人,先回答這段之後再來鬼扯!!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非也~~那是因為著作...(恕刪)



呃........不好意思

這串是在討論改機相關法條問題的

如果要討論這類問題,請另開討論串

我說過了,我這串文如果是違反版歸被刪我認了

但是我可不想因為離題被刪啊





如有冒犯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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