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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下改機可能觸犯的法條

bigp5112 wrote:
基本上講到溥天那個只...(恕刪)


我同意你講的引起大公司對01會有什麼影響 也說老任是在日本

但...

我們是討論wii 而你又是發起者

就算我搞不清楚 博優 溥天

也是你開始扯nokia或是sony ericsson

你舉的意思我懂 但這兩家又不賣wii Orz


題外話 n牌 上次在討論區就有回過一些可以去n家討論區翻翻舊文

現在還有篇鬥士文 根本不想回文了

有人也被摸頭過了 換到良機再賣掉 沒被摸到只是自己起鬨沒人理
asra wrote:
是嗎 那之前有名的檢察官到校園抓盜版音樂ˋ軟體是怎麼一回事呢
喔 那個檢察官之前錄了一首MP3然後被流傳去校園 所以才跑去抓人嗎


當時學校被抄的MP3分享,那是ezPeer,學生可是有P元可賺的...
故很難受到著作權法第51條"非營利之目的"之保護。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一般人若自行以私人機器重製下載,自已或家庭使用,非營利之目的....都是合法的! 所謂的不違法 = 合法!

在家裡使用盜版的人不違法! ==> 合法
買盜版的人不違法! ==> 合法
自己下載盜版的人,也不違法! ==> 合法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在夜市有看過警察抓盜版光碟的,但有人看過警察抓盜版光碟的嗎?? 答:沒有!

但散佈重製品,違法!
販賣盜版的人,違法!
你下載完XP之後,幫別人的電腦裝XP,違法! 因為是由你散佈給你個人or家庭以外的電腦的!
你收到好文章之後,又轉寄出去,違法! 文章=著作物,別人收到你寄的轉寄信,是由你複製/散布的!
(某些自命清高打擊盜版的人,請先看自己有沒有違法喔!)

使用P2P軟體下載,製作種子的違法,但下載的人不違法!
因為製作種子的人是以完整的檔案散布給一堆人,但下載的人最多最多也只是散布局部檔案。

影印店老闆幫你影印一整本書,影印店老闆違法,但花錢叫老闆影印的人不違法!

自己花錢租/買一台影印機,影印一整本書給自己用,合法!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找到號稱盜版的電子書,用印表機印一整本書給自己用,合法!
(因為你只複製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沒有散布)


所以,要合法使用免費軟體/遊戲/DVD/VCD...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1條。
合法的東西真的不需要花錢買!


這也是為何微軟只抓企業的盜版,卻不抓個人的盜版的主要原因,
微軟只抓幫人裝XP/office的公司或工程師,卻不抓要求他們裝的消費者,
因為在網路上下載一堆程式給自己用的人都是合法的!微軟不能抓!
WiiRockU wrote:
我同意你講的引起大公...(恕刪)


好吧

算我表達不明白

在這裡重新規納


溥天和博優那個只是感嘆太多人認為的真相其實不是真的了

跟01的話題完全不相關

要說的話,溥天和博優才是被扯進來的







至於我會提到s跟n,只是想驗證那個

"一個網友在01出包,出問題的會是01,網友反而變陪葬的"

這問題可就不只溥天或博優了吧

我舉出s和n是因為這2家公司夠大,有影響力

我也知道這2家不賣wii啊

但是以板友必需維護01的立場來講

我只是隨便舉出2個大廠而已

如果大大看的清楚我前幾篇講的你在小學被打(假設)那篇的話

理解這個應該沒有問題

bigp5112 wrote:
好吧算我表達不明白在...(恕刪)


好吧! 我原諒你合解 請讓我們 重新吃發 回到源頭 討論法律問題
flycode wrote:


在家裡使用盜版的人不違法! ==> 合法
買盜版的人不違法! ==> 合法
自己下載盜版的人,也不違法! ==> 合法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在夜市有看過警察抓賣盜版光碟的,但有人看過警察抓買盜版光碟的嗎?? 答:沒有!

但散佈重製品,違法!
販賣盜版的人,違法!

這也是為何微軟只抓企業的盜版,卻不抓個人的盜版的主要原因,
微軟只抓幫人裝XP/offiec的公司或工程師,卻不抓要求他們裝的消費者,
因為在網路上下載一堆程式給自己用的人都是合法的!微軟不能抓!




. . . . 基本上,你講的不違法的部分,全部都違法 . . .

我在此仔細的說明,否則這篇言論不知會讓多少人誤觸法網。


著作權法(Copy Right)的基本就是要保障著作人的重製權,重製權包含的範圍非常廣。

以小弟起訴盜用我寫的軟體案例,該名用戶就是非經我的同意,擅自重製我撰寫的軟體。

就算它不賣,我都還能告他非法重製。

而因為它還有販售的情況,因此檢察官考慮後,因他是以此為常業,因此提起公訴。

起訴書要看的話我也可以貼上來,不過有點敏感就是了。

雖然案件後來是一審和解,但是對方也賠了我不少錢。


不是只有賣的人違法,用的人也是違法!


微軟並不抓盜版,抓盜版的叫做BSA,為什麼我知道,因為他們來查過我們公司。


而他們的委任律師也曾經跟我說過,他們不會去找家庭用戶的麻煩,因為一個家庭用戶盜版的量比一家公司少太多了,他們要優先把企業使用盜版的狀況先查緝,並建立起一個共識後,才會拿家用戶開刀,所以,不是不抓,也不是不能抓,而是他們還沒有打算要抓!

最後我們公司也是得跟他們和解,說穿了大家都要錢。

侵犯著作權法不是什麼殺頭大罪,主要就是一種經濟型態的犯罪。


不抓買光碟的人,是因為賣的人屬公訴罪,警察不用原告,就可以直接抄走。

而買的人,本身並沒有"重製"這個行為,甚至他可以辯稱他不知道這是盜版,他看到有在賣就買了。


抓一個用盜版的人很簡單,只要有簡單的證據可以證明你在使用盜版,我就可以向警察報案,提出告訴後申請搜索票,你在家被我抄到一片光碟,就成案,我還可以扣你電腦,到時候裡面有幾套軟體你就等著賠我幾套的錢。

所以,家用戶不要以為BSA不會抓,他們只是還不抓,等到他們想抓,你就要小心你的同事朋友會不會出賣你了!
www.cycliving.com
Lanxlot5475 wrote:
.以小弟起訴盜用我寫的軟體案例,該名用戶就是非經我的同意,擅自重製我撰寫的軟體。
就算它不賣,我都還能告他非法重製。
而因為它還有販售的情況,因此檢察官考慮後,因他是以此為常業,因此提起公訴。

就是因為他還有販售的情況,你才告的成!!(不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他是自己Copy來自己用,未做營利,也沒有公司行號在用,你告看看,看檢察官理不理你?

個人or家庭自己複製自己用,合法就是合法!
但公司行號自己複製自己用,則不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

Lanxlot5475 wrote:
抓一個用盜版的人很簡單,只要有簡單的證據可以證明你在使用盜版,我就可以向警察報案,提出告訴後申請搜索票,你在家被我抄到一片光碟,就成案,我還可以扣你電腦,到時候裡面有幾套軟體你就等著賠我幾套的錢。

法律並不會因為你是寫程式的,就給你多加保護,
要不然,哪天你影印一篇文章給自己看,別人也告你侵權!!
全台灣都告不完了! 立委/總統/檢察官/法官 ....100%都違法過!

因為文章/詞曲,都是著作物

我就不相信你沒列印/影印過別人的文章。 著作權法又不是只保護寫軟體/程式的,
若你也可以告個人/家庭的複製軟體行為,寫文章的作者當然可以告你!
你在家裡唱一首歌,詞曲也是著作物,詞曲作者也可以告你!
也可以要檢警到你家翻箱倒櫃找影印的文章或搜集"犯罪"證據。
因為依你的說法,你看的影印文件是盜版的,你唱的詞曲也是盜用的.
著作權人是可以告,但要看檢察官會不會受理?

但應該沒人(公司)敢告!要不然事情鬧大了,大家都知道怎麼"免費合法複製"之後,
嘿嘿嘿! 一堆個人/家庭使用的消費者,就會自己去合法複製了!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不能隨便就開搜索票到你家去搜索,這是基本人權,法律也不能違憲!
著作權法只不過是法律的一小小小部份而已,別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

flycode wrote:
就是因為他還有販售的...(恕刪)


拜託好不好,01是公開的園地,不要寫一些自己都不懂的東西來混淆視聽。

首先,微軟捉不捉家庭用盜版,跟盜版合不合法並不等同。當然合法的絕對不會捉,但是不捉不代表那一定合法。
如果上面這句話您不能理解,那麼就沒有什麼好談的了。

首先,本法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重點不僅僅在「非營利」,而是在「合理範圍」的標準上。
那麼請教一下,什麼叫「合理範圍」? 這就是所謂的「合理使用」的問題。 簡單的說,法條上其實沒有明白的告訴你「合理使用的範圍」,但是65條有給與法院一個衡量的標準。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重點是,無論是實務或是通說,例如圖書館會貼「影印書本請勿超過三分之一」的規定,(當然如果有其他因素例如作學術研究的話不在此限),無論如何,你去圖書館影印整本書,然後跟法院說「我是不想花錢買書,但是我也沒營利所以不犯法」是「絕對行不通的」。哦~~~

當然,在軟體的情況,所謂「重製」「三分之一」是不太可能的,而且軟體的情況跟書本又不同,那我們看看第59條的規定: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白話一點說就是「有花錢買正版的人」,可以配合修改或重製其程式。這個是一定的,例如我們買了一套windows,裝入硬碟的這個動作本身就是「修改並重製」,更嚴格一點的說當程式碼被讀入記憶體的時候,就是一種「重製行為」。(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程式不被讀入記憶體的話要怎麼用?)當然這麼的重製也包括了「為了安全的因素所以加以重製在光碟片上的行為」,但是實務上認為以一片為限。

反面解釋,既然「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有權重製,也就是說「非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是不得重製的。再加上65條對於合理使用的限制,你要知道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在那裡。它不是為了讓人民方便盜版,而是在「僅僅需要用到一部分的文章時可以不必花錢買整本書」,而不是說「啊,因為你是自己用所以就可以盜版沒關係」,我們使用軟體絕對不僅僅是使用它的其中一部分,如果「只要不營利就可以重製」的論點成立,那麼整部著作權法關於軟體的規定便形同虛文。那誰願意花錢買軟體,沒有人嘛。

最後還是說一句,縱管要挨家挨戶的查每個人家裡的電腦是不是裝「盜版」有實務上的困難,不過那絕對不代表「盜版是合法的」。言盡於此。
http://hsuans.com
hsuans wrote:
拜託好不好,01是公...(恕刪)


感謝你打那麼多字 願意解釋

其實我前面很早就提 "合理使用" 第一頁第九篇

只是我懶的長篇大論 我要睡了
hsuans wrote:
拜託好不好,01是公開的園地,不要寫一些自己都不懂的東西來混淆視聽。

我們使用軟體絕對不僅僅是使用它的其中一部分,

我前面講得很清楚了! 別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更別只對軟體的部份自行擴大解釋,
依你的說法,你在家裡把一首歌從頭到尾唱到完,你也是對詞曲盜版侵權的!

怎麼可以讓詞曲作者賺這麼少錢呢?
為何你唱完一首詞曲算是合理使用?但複製軟體卻不是合理使用?
為何個人完整複製軟體會被告,但個人完整唱完一首歌就不必被告?
為何只尊重寫軟體程式的著作權,卻不尊重寫詞曲或文章的著作權??
為何你可以在家裡錄影自己看,卻不能在家裡複製軟體自己用?
軟體我又沒用到它所提供所有功能,為何不是使用它的其中一部分?

若你對軟體的複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是這樣要求,
麻煩先要求你自己在唱歌/影印/錄影時,也符合你自己的道德規範!

你收到的轉寄Email,也不要轉寄給別人喔! 這可是100%侵權!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要刮別人之前,先把自己刮乾淨。

若你可以找到任一個人複製也自己使用軟體而被告且判決有罪的案例!麻煩告訴我一下喔!

因為真的懂法律的人,都知道這樣是告不贏的,所以才沒人被告!
很簡單,有本事你找個和營利行為無關的人告看看!(搞不好有人反告你誣告,誣告也是犯罪耶~)
只有某些利益團體的律師在媒體上放話恐嚇,誤導消費者認為這樣是違法的!

而且若有某個法官判決私人複製且自己使用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那個法官對於影印/詞曲的個人侵權的部份,就準備挫咧等了!連總統/法官都準備被告了!....
flycode wrote:
我前面講得很清楚了!...(恕刪)


呃~~~這樣吧。

我是膽小鬼啦,認為盜用別人軟體是犯法的,而您認為不會。

是是有個不情之請,您能不能私下傳訊給我告訴
1、您的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
2、非營利使用的盜版軟體或程式。(如果有的話)

然後我順便送到地檢署去,這樣一來看檢察官受不受理,最後您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不起訴,就知道這個問題的實務上解決方式了。

我不是詐騙集團啦,如果您還是不放心,您可以把資料寄給站內的公正人士,或是請親朋好友去地檢署處理都可以。
我知道這樣可能會很麻煩,不過您既然認為您的行為是合法的,為了學術犧牲一下,還可以投稿到月旦、本土等期刊拿一些稿費之類的也不錯啦。

附帶一提,因為我認為這是犯法的,所以請不要叫我自己作哦,我可不敢以身試法。

對了,關於您說的在家裡的唱歌的例子,法條上是這麼說的。
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
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請注意「公開演出」四個字,在音樂著作的情況下,在非公開演出的情形是許可的,但是一旦是公開演出,
就必需支付報酬,並不是因為公開演出「非被人捉到」侵害著作財產權才要付費,而是因為關於音樂著作本來規範的內容就只有「公開演出」而已。


PS: 重新拜讀了您這個討論串的發言,發現您對基本的法學素養似乎涉獵不深,也不知道如何說明起。自己不懂就算了,但是法律絕對不是「你自己想」、「應該是這樣」、「因為A是,所以B也一定是」的那麼簡單的東西。 你上面的錯誤真的太多,我連吐嘈的力氣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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