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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停車方式~

johnson0429 wrote:
你的愛心就是在於是...(恕刪)

其實我滿常看到的是停殘障車位的雙B車主,我都投以好奇的眼光看他車上會下來什麼重殘人士,結果就是夫妻下來關上車門就走人
說真的停殘障車位或一般車位也不能因為要下人就佔兩個殘障車位或兩個一般車位讓人下車(方法有很多為什麼一定要用強佔的方式)
我也有需要帶坐輪椅行走不便的高齡長者,到停車場我都會先暫停一下(盡量以不影響後方車輛行進的狀況下)拿下輪椅讓不良於行的高齡長者坐上輪椅再停車
愛心是不能濫用

所以以下這種狀況因為要下殘疾人士所以影響其他殘疾人士也是可以??

(轉貼蘋果日報的圖)


lyi33tw wrote:
說不定人家之前兩個車位停的車都是同一家人或是認識的,為了雙方方便才這樣庭,只是另一台先走了呢。

所以前面有人叫人家不要看圖說故事結果為了合理廷雙格也在編故事??
看圖說故事至少還有圖可以編,說故事連圖都沒有更難信服
只敢私底下嗆人的樓主
5555555555555555555555

tagahu_123 wrote:
其實我滿常看到的是...(恕刪)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 56 條第十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這是法律規定。

當然申請及使用殘障車証規範另有規定。
另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結論:不管是私有公有停車埸,如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証,如果違規使用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還是可以檢舉罰款的。其他公有的場所違停也是可以檢舉的。

於公有停車埸及道路有違規停車規定,但是私人土地及私人停車廠另有法規,那就不一定有違停罰則了。

法律是最低道得標準,不能說違法沒人抓就認為是對的。
但是有些沒有違法但是也不能說是對的,像是博愛座讓座問題,是沒有罰則,但是人人都會有老弱時,還是應該要鼓勵才是。
最好還是好好停車,大家都方便。

為什麼很多人喜歡佔2車位,可能就是檢舉難,沒罰則。但是仍是不應鼓勵,因為有一天你也會碰到沒車位停,但有人佔2車位或是亂停。

版主貼的,要看業主要不要依其停車廠管理規定罰了,但商家大都不會為罰款小利找麻煩的。
另外標題"很不錯的停車方式~",看來有弦外之音的意味。個人是覺得還是不鼓勵。
去南港車站地下停車場真的會看到很多車是停在非停車格上,明明還有車位只是大家都懶得停遠一點的地方再走路
tagahu_123 wrote:

其實我滿常看到的是...(恕刪)



說一個令人揪心的真實故事,
公車原本二三個乘客、
隨著接近台北人逐漸多了起來、
隨即就連博愛都坐滿了人、
這時上來個大腹便便的孕婦、
眼看博愛座上都是老者、
所有乘客的眼光自然落在年輕的乘客上、
都認為他應該起身讓座、
隨著車晃動終於有位中年人
就起身讓座給那孕婦、
隨即看了一下身旁的年輕人、
公車在孕婦上車後的下一站停下、
那年輕人忍受不了四周泠冽眼光與竊竊私語、

就一拐一拐逃離似的下車、
安靜的車廂中引擎聲顯得特別大聲、
彷彿在替那孩子怒吼、
當你自以為執行多數正義之時,
其實不過是變相的霸凌。

johnson0429 wrote:
說一個令人揪心的真...(恕刪)


所謂"多數正義"如果事實上是合情理法的,那叫道德力量,如果事實上不合情理法,那才叫變相的霸凌。
你說的年輕人"一拐一拐"逃離似的下車,很多人是沒想那麼多,認為他是殘障或是生病而理解的,年輕人也有錯,錯在自已也有困難就該說,以免別人誤解,道德壓力自然就轉別的正常人身上。
不過說真的這年頭道德力量也沒用的,只要合法,照樣不合情理幹事的人也是很多的,所以社會才會亂哄哄的。
私人停車場一車停2個車位,說也沒用,只想自已的人太多了。
別人泠冽眼光與竊竊私語,只要沒公開批評,也是合法的。
c13wcl wrote:


所謂"多數正義"...(恕刪)



那孩子該對每個上車乘客說、我左腿義肢、
我是殘障?
這就是你的道德標準?
只要合法就可以為所欲為?
還是鼓勵會吵才有糖吃?
你知道歷史上有多少當初是合法、
而現在是荒唐的事嗎?
舉遠一點的、太近會傷人、
例如活人獻祭、

太遠好像沒感覺、來幾個有趣的

一、德州奧斯汀  
有位叫CatherineRobertson的婦女告贏一家家具店得到七十八萬美元的賠償,  
原因是她在該家具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  
店員沒有制止小孩在店內玩耍。  
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二、洛衫磯  
一位十九歲的青年CarlTruman得到七萬八千元外加醫療費用的賠償,因爲他的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  
爲什麼會發生?  
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三、賓州  
有位笨賊名叫TerenceDickson,他在一家住宅行竊,當他試圖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屋的門又關上鎖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賊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袋狗食度日。  
義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贏得五十萬元賠償。  
四、阿肯色小巖城  
有位JerryWilliam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  
狗爲何咬他?  
因爲他拿BB槍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決鄰居賠他一萬四千五百元,再加醫療費用。  
五、費城  
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一位來自賓州蘭卡斯特的AmberCarson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因爲地上溼滑跌碎尾骨。  
地上爲何會溼滑?  
因爲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  
一位小姐CaraWalton爲了逃避三塊五的門票,想從廁所的窗戶爬進一家夜總會,結果摔倒跌破兩顆門牙。  
結果她告贏了夜總會得到一萬兩千元,加上補牙的費用。  
七、最後得獎的最有名的案子是俄克拉荷馬的MarvGresinski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32呎長的旅行車(有牀,有廁,有廚房的motorhome)。  
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  
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  
幸好該位老兄還活着,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  
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johnson0429 wrote:
那孩子該對每個上車...(恕刪)

政府都鼓勵想自殺者,要多方求助了,如果真有需要大聲說出來有何不可,連身障証明都要申請了,不就方便大家救助嗎?
我希望"有困難就該說,以免別人誤解",沒說"那孩子該對每個上車乘客說...."。
那年輕人要是不說也可以,自信心強一點,人也都有弱的時候,而要別人幫忙的,原文說"那年輕人忍受不了四周泠冽眼光與竊竊私語、就一拐一拐逃離似的下車",個人覺得不必如此自卑。
至於原文中的"四周泠冽眼光與竊竊私語"認為是"變相的霸凌",個人並不認同,我認為所謂"多數正義"如果事實上是合情理法的,那叫道德力量。原因如下。
一個大家眼中的未讓座年輕人,統計上年輕人身障或是生病的比例有多少,實際應該是小比例,大部份的人認為故意不讓座也合
情理,只是真正身障的人可能要承受些異樣眼光。但是我仍認為這還是一種"道德力量",而不是"變相的霸凌"。
如果原文認為是"變相的霸凌"是對的,那大家以後都認為不讓座的可能都是身障或是生病的人,那就缺"道德力量"了,以後讓座的人只會更少,反而害了需要讓座的身障或是生病的人。
c13wcl wrote:

政府都鼓勵想自殺者...(恕刪)

要身障人士自信強一點?
還要勇敢說出來?
這樣就能符合你的情理法?
你還是拿著大眾認為的正義大旗、
在凌辱著身障人士、
一個有條件與限制的愛心能夠稱愛心?


法律會隨著時間文化而改變,
一味的墨守陳規只會跟愛心背道而馳。
在阿肯色州男性可以合法毆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

超過就是犯法了。
你認為這法該不該遵守呢?
多數人認為的就是道德力量?
法律都會隨著時間文化而有所改變,
更何況去期待大眾的共識?
希特勒一個人是無法屠殺600萬猶太人,
靠的是什麼?
不就是眾人的道德觀,
當時屠殺猶太人成為大多民眾共識與主流,
你還是認為這就是你所謂道德的力量?
這種的就是欠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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