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o456nji wrote:
目前有大約3個想洗白...(恕刪)
berlinused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去年12月
我跟台北葳立汽車的業務 何漢接洽...(恕刪)
SUZUKI "葳立汽車" 很有名喔
主題: 因業務員過失導致變速箱異常而原廠不予保固,正式對 "葳立汽車" 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berlinused wrote:
而且line這個東西是第三方 可共見共聞的東西
沒什麼隱私性
真的要走到這一步
難看的絕對不是我
...(恕刪)
>>>
把line對話公布 , 我想大概沒什麼問題
但line對話 , 並非一定是第三方可共見共聞的東西
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否則line就不會有設定可見群組及個人 , 甚至隱藏的功能
要看實際內容而定
我提到的是你1樓最下面 , 業務的照片
何漢我不認識(我也不是葳立的員工)
我是覺得你拍了他的照片 , 看照片似乎是偷拍的
另外還把他的照片 , 未經他的同意下刊登在01
就有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問題
引奇摩知識:
原則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認定,只要未得權利所有人授權使用即為權利侵害。惟肖像權為特殊之人格權,並非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
此外亦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權之性質,故關於肖像權侵害重在是否有經濟上的利用,而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
三、肖像權侵害之救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第一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資料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25000016KK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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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自覺購車的權利受損 , 當然可以主張
可以向地方消保官請求 , 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業代及汽車經銷商連帶賠償
但在法律上 , 這事件與你上網侵害人格權的事件
完全是二件事
這就好像
不是別人罵了你一句 , 你就可以砍人一刀?
善意提醒
HermesParis wrote:
而是何姓當事人自己放在Line上公開的個人頭像
拍攝地點為陽明山某露天景觀餐廳
既是公開頭像眾人皆可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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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此言差矣
別人的照片 , 非經當事人同意 , 更不可以公諸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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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葳立的維修服務 ,也不是很滿意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找我過去的發言
一直以來 ,我的車子都在原廠保養
前幾年去葳立松山做定期保養 , 順便幫我拆裝保桿(有付550元工資費用)
及辦理車檢(松山店旁就有驗車廠) , 服務主管就有點不太願意
近二年 , 就都改去改裝廠保養
本件樓主的消費糾紛 , 看起來問題並不大
該貼的有貼 , 該保的有保
只是保固書及保險單晚一點收到
隔熱紙有質疑 , 去給fsk的原廠驗丫
而不是沒有驗 , 就在猜說是"假的"
進行網路霸凌
>>>
我是台北市租賃公會的會員 , 上一屆的理監事之一
http://tpeleasing.com/
2月14日晚上才去首都飯店15樓 , 參加公會第12屆第3次理監會議暨春酒
跟葳立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事件 , 我不再回應
版主萬一被告 , 那就自求多福吧
我會回饋在這裡的
霸凌?
對這種業務
這種手段剛好而已
生意講的是誠信
什麼叫做「慢一點而已」
如果我沒有主動追討
他們會給嗎?
1/12說過年前會收到保險書
我也沒收到
還要「自己打電話去保險公司要」
請問
這個都是業務承諾要做的事情
為什麼我要幫他做
要自己做?
霸凌?
我才覺得他跟他主管在霸凌我勒
反正我錢付了
天高皇帝遠
你這個消費者能拿我怎麼樣-是這樣嗎?
至於你說肖相權的事
本人也讀過幾年法律
你說的不無道理
但你忘記一件事
從法律角度
我講的是事實
業務承諾的東西沒在期限內給也是事實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我說他誠信有問題 難道沒有問題?
於私
我斷定他不敢訴諸法律 不敢搬上檯面
他那個地方站的住腳?
搬上檯面
更難看的是他
以上
謝謝回覆
escudolin wrote:
>>...(恕刪)
berlinused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去年...(恕刪)
我也是跟這家營業所買車的, 個人(絕對不會再回去買車),素直之差,嘆為觀止。
檯面上(fb與網路)幾個比較活躍的業務(們)都是一個樣,資訊亂給,話數一堆,動不動就把(沒保固)放在嘴上,不然就說他們被 經0 (陰了),有錯都是公司的錯,葉物 是無辜的。
哀...
自己素直插,就推東推西,還把客戶車子這鋰撞凹那鋰A到的照片,po在fb跟line上面,言談之間好像很開心,客戶的車,撞了A了,又可以賺一筆的fu~~
或是,在營業所,在保養廠,跟客戶聊天:對,右邊地貳台,就是那台,對,他的側門A到電線桿,哈哈哈~
真式雖跟這樣的營業所買車。。。萬一車子那禮貓,路人甲乙丙丁,你不認識的人,只要跟葉物講過話,都會知道,你的車撞到啥A到啥。
最基本的客戶隱私都無法保留,還當做笑話看。
我是在保養廠,實際聽到的。當下決定,不再回這個保養廠。免德碰上,無良葉物廣播電台。雖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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