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者而言根本是個大麻煩
帶來的壞處遠大於好處
對車廠而言就是"實驗室"測出的油耗漂亮
讓車子可以通過六期上市販售
真正好用成熟的油電系統專利就握在豐田手中
這也是為何其他車廠只能搞48V的原因
48V的不成熟絕不只於鈴木而已
歐系的48V也只能說差不多狀況
過保壞了就是大把大把鈔票
對消費者來說還不如純油車來得好養
而且48V也省不了多少油
豐田那套1.8油電大腳油門隨便踩
市區也都還能接近20公里每升
48V妥善率不好是事實
車廠是該負起責任
但身為消費者在購買前也沒做足功課(google輸入48V 災情
就直接踩進48V的坑....只能說保重
豬年...豬頭啊... wrote:
前言&宣告:1. (恕刪)
....記得要留下相關證據.....
有法律條文....注意"屢修不復"....
應該有可能換新車...但沒罰則(註),看廠商是能凹就凹耍賴?或真心解決問題....
請參考: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有檔案可參考=====
重點整理
壹:
明定交付後一
定期間(不得少於一百八
十日),或行駛一定公里
數(不得少於一萬兩千公
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三)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
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
基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明定交付後一
定期間(不得少於一百八
十日),或行駛一定公里
數(不得少於一萬兩千公
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如有各款所定重大瑕
疵之情形,消費者得請
求換新車或解約。
第二款明定交付日後○
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
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
送維修累計日數達三十
日之情形
三、考量消費者請求更換同
型新車時,已無同型新
車,爰第一項增列可更
換等值新車之選項,以
利實務運作之彈性。
經濟部公告的法案....7月1日起生效....
=====
重點整理
貳:增訂屢修不復,4次以上,30天,沒有提供代步車...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
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
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
。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
重點整理
參:重大瑕疵....
一、車輛重大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兩次。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三、交付後一定日數基準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
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得更換同
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基準不得少於七百三十日,其
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不得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不累計。
前項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註):
沒懲罰性賠償...廠商最壞情況就是:換一台新車,不會再壞了....所以????....
只能依賴消費者巿場機制....輿論....??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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