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規定民眾購車在交付180天或行駛1.2萬公里內,若因相同瑕疵維修逾4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逾30天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以及規定3天審約期、訂金以總價10%為上限等原則,草案預告60天後將送政院消保大會審議,若無爭議最快年底就可上路。
對於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車商雖表示規定嚴了點,但會配合政策辦理,只是執行上恐發生買賣雙方有爭議時該找誰鑑定的公信力問題。
至少有邁出一大步了,應該感謝不少馬自達車王的"王者"們、以及肯做事的立委努力
才讓馬自達條款有成真的機會
不過內容怎麼感覺還是為車商解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