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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阿~~不會吧!! 連馬自達都.......5/23更新!!

5/23 來更新一下文章~~


前陣子都在忙工作~
忘記回復發生情況~


這事已解決~

後來是把車牌直接過戶給對方~
車子就是使用原來的~

車廠方面負擔:過戶、領牌、今年稅金...等所有費用


所以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心得:

買車時,一定要慎選 "業代"

好的業代讓你飛上天,不好的業代讓你摔落地..............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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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最近各大車廠發生事情......

總之~
以後買車都先預防一下~~

交車之前都先跟車廠達成協議後再簽約~
在合約書上加以附註:

1.如在原廠保養時,車被偷走~~要賠新車,並提供代步車
2.如車上有發現老鼠住過痕跡~~要賠新車,並提供代步車
3.如交車後因業務疏失,發生車子與車籍資料不符時~~要賠新車,並提供代步車

.......等



所謂預防勝於治療~~
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










年初左右家裡買部馬3的車子~
當時家人是跟朋友一起跟認識業務購買的~
買了2部同款同色的車子~

當初交車是家人去牽的~
因為又是認識業務~
也沒多看~~~

結果到最近~
家人的朋友才發現~

我們兩台車的車牌資料跟車子資料不符~~
簡單來講~~

就是2台車的車牌掛錯了~~

也就是我家的車~
現在是掛別人的牌別人再開~~

別人的車~
現在是掛我家的車牌~

我勒~~

現在開怎麼辦勒~~

結果那個業務現在也沒做了~
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

真的.....很傻眼~~~~





2008-04-12 12:20 發佈
恩....真是個大烏龍.........

我想可以直接回原廠.....

確認無誤後....將車牌互換回來.....

接下來就看個人是否要繼續掛該車牌....

如果不喜歡該車牌.....就至監理站辦理繳銷重領囉.....

至於繳銷重領的費用,協調原廠處理....畢竟這是車廠的疏忽

不能因為業代離職....就不聞不問......畢竟車子是從你們這裡賣車去的

這個大烏龍必須要承受下來囉......
會不會太誇張.這跟業代離職無關.營業所主管需幫忙協助處理.
有佐證資料嗎?有圖有真相
小胖-我要冒泡 wrote:
會不會太誇張.這跟業...(恕刪)


我也覺得誇張了些,
交車時的第一件事就是馬上核對車子與證件上登載的資料是否相符,
就算是車主因為太高興了,以致忘記核對,
業代至少也應該要記得提醒吧!(難道業代也太高興了嗎?)
因為賣車是業代的本業,
連這點也不提醒的話,
這個業代的交車程序真的讓人覺得有些混喔!
再之,連另一個車主也同樣犯了與樓主同樣的疏忽,
同樣沒有查覺到資料的錯誤,直到最近才查覺,
這樣真得有些誇張啊!


= =

可以確定的就是~~

我家車行照上的引擎號碼 跟 車子本身的引擎號碼根本是不一樣的~~


m38764844 wrote:
= =可以確定的就是...(恕刪)


看來樓主目前開的是同去購買的朋友的車了,
不過若車子要互換,恐怕也不是件簡單的事,
或許樓主是愛車如命,而另一個朋友則是常常油門一拜的熱血車手,
若真要換車,我也不願意
要不然只好兩人的車子互賣(車子還是開原來的,只是行照上牌照號碼、車主姓名、車身號碼互換),
至於所需費用則由車廠來承擔,
以上小小建議,供您參考。
也請各位車友們能提供其他更好的建議。
這個應該是監理機關主管的業務吧

建議是以現狀,也就是車子為主,不要想太複雜囉~既然三方都是認識的人就好辦啦

引擎號碼登記錯誤,只要你家人和他的朋友能提出購買證明和出廠證明,一起去監理機關把事由跟承辦人員說明,應該可以做更動。
(這出廠證明也有引擎號碼,該不會也拿錯吧?就算拿錯也應該都有保留吧?)

既然當初是跟認識的人買,就算他不是當汽車業務了,也應該有義務陪同你們去監理機關把相關手續辦好,和負擔相關的異動費用

這件事希望會有圓滿的結果,但老實說我覺得您的文章標題下的實在過份聳動了,有種奇怪的感覺...
掛錯牌?

那就把大牌對調過來

然後雙方帶著車主的身分證,印章,去監理站辦理過戶

只要繳清今年的牌照稅,燃料稅,還有行車執照的更換費用

再去保險公司,把保單上的車主名字改過來

以後大家一樣,還是開各自的車子

只是雙方的車牌號對調而已


而這種業務的個人錯誤 (也無可考證)

車廠和監理站,是不會理會的,所以別把事情複雜化

快去把大牌對調和辦過戶即可

否則繼續錯誤下去,這可是會牽扯到"偽造公文罪"


而警察是要業績的,當然會用這條重罪來送,才會有較高的積效

而法官會認為這是個烏龍事件嗎?會相信這不是偽造的行為嗎?

別說法律是保護好人的,有時是越辨越糟糕

所以還是別冒這個險!趕緊去調牌和過戶! (現在這個社會,是沒有那種不知者無罪的事情)





5889 wrote:
否則繼續錯誤下去,這可是牽扯到"偽造公文罪"

沒有這樣嚴重吧,連偽造的行為都沒有,就會違反偽造公文罪?
若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還有點可能,不過這樣的行為應該不該當該法(刑法第214條)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規定要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才有主觀的故意,而本件業代應該是過失吧...,除非殺價太兇所以故意找麻煩。

而且刑法並不是要拿來解決所有社會上的糾紛的,有時民法可以解決或行政法可以處罰的話,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應該儘量不要發動。

以上
我愛雷諾
先前發生過 掛錯牌

新車開7年 掛錯車牌猶不知

..
李某原以為私下互換車牌即可,未料,友人竟告知車輛早在5年前6月失竊,並於同年7月註銷車牌,保險公司隔月支付40餘萬竊盜險理賠金。缺乏這部車輛,連到監理單位更改車籍也沒辦法,明年1月,車輛面臨被吊銷牌照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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