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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mazda 3 2.0S 蘇花遇落石

前幾天花上7200換汽油幫浦也順便換掉傳動傳感器這老毛病2500
有點悲劇...
昨日開蘇花公路至146K路段被落石砸中
開到修車廠詢價
車行說葉子板還可以拉回來
保桿2000
左燈2700
烤漆及工費加起來要1萬多塊
事情發生了還是得修阿
不曉得各位大大
在花蓮是否有認識的車行
希望能把價格壓在1萬內
光用這台車獎金已被燒掉一半了
感謝大大~


舊mazda 3 2.0S 蘇花遇落石

舊mazda 3 2.0S 蘇花遇落石
2015-01-30 19: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舊mazda 3 2.0
真的是不幸中的大幸,平安就好啊!!
rock215017 wrote:
前幾天花上7200換...(恕刪)
真的....人沒事就好

錢再賺就有了

rock215017 wrote:
前幾天花上7200換...(恕刪)


這樣一萬多真的不貴!!~平安才重要!

需要的不多~想要的太多 wrote:
這樣一萬多真的不貴!...(恕刪)


恩恩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囉
rock215017 wrote: 恩恩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囉
rock215017 wrote: 恩恩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囉

報案,申請國賠吧!這樣最簡單

s850078 wrote:
報案,申請國賠吧!這樣最簡單


簡單??
國賠不是用申請的
是要提出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從條文中可知,是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為書面申請,之後若有第11條第1項情形時,再提起訴訟。

並不是僅有提起訴訟一途。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
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

公務人員不會主動承認是自已有疏失
除非打訴訟
而落石要歸咎於管理欠缺在法律上更是有難度的
還沒聽說有人告成功的
上次蘇花坍方死了一團大陸客也沒在國賠的

另外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所以協議也算是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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