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花上7200換汽油幫浦也順便換掉傳動傳感器這老毛病2500有點悲劇...昨日開蘇花公路至146K路段被落石砸中開到修車廠詢價車行說葉子板還可以拉回來保桿2000左燈2700烤漆及工費加起來要1萬多塊事情發生了還是得修阿不曉得各位大大在花蓮是否有認識的車行希望能把價格壓在1萬內光用這台車獎金已被燒掉一半了感謝大大~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從條文中可知,是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為書面申請,之後若有第11條第1項情形時,再提起訴訟。並不是僅有提起訴訟一途。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公務人員不會主動承認是自已有疏失除非打訴訟而落石要歸咎於管理欠缺在法律上更是有難度的還沒聽說有人告成功的上次蘇花坍方死了一團大陸客也沒在國賠的另外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所以協議也算是訴訟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