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交新車了,於是也把我那18年多的老車交給業代處裡報廢事宜,後來業代說他們要過戶作代步車,我也就答應了.後來我因為稅金的問題打去監理所問,結果監理所的人告知我的舊車被辦理停用後過戶,再辦停用後又過戶,等於停用--過戶--停用--過戶! 我搞不清楚為何要那樣做,本來想打電話去問,但他們應該不會講實話吧!所以想請教有哪位大大知道,可以給我解惑?非常感謝!